【逃犯條例】兩男涉藏爆炸品 警未取律政司同意提控 案一度延後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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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被指於大角咀某單位藏有可製造爆炸品的粉末及改裝的手提電話裝置,各被控以一項製造或管有炸藥罪。案件今午(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檢控官指警方未取得律政司同意便落案起訴,因程序出錯,故申請撤回該些控罪;新的控罪書罪名不變,但內容則刪去了改裝電話裝置等字眼。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再訊,以待警方再作調查。其間被告須還柙,交由懲教看管。

被告依次為董上琳(23歲,兼職銷售員)及丁展峰(17歲,學生)各被控一項製造或管有炸藥罪。控罪指,他們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75號某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和硫。

警落案時未取得律政司同意書

法庭近下午5時始開庭,檢控官隨即向裁判官及辯方致以「萬二分抱歉」,指羅官席前的控罪(案件編號WKCC3939)是警方未取得律政司的同意書便落案起訴。由於程序出錯,控方申請撤回案件。

律政司修改字眼後繼續

羅官批准申請,稍作休庭後再處理新的控罪書。而原先的控罪是指,2人於涉案單位明知而保管爆炸品,即是可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化學原料粉末,和2個可用來製作土製炸彈的已改裝手提電話裝置連電路板。

律政司下午4時批出檢控書

據了解,此案的控罪須由律政司司長簽批。律政司今早收到警方的文件,發現對方未得其同意檢控書便落案起訴。律政司檢視後再修改控罪字眼,約於下午4時簽出同意檢控書。

案件編號:WKCC3939、WKCC394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