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控方再發現程序「漏招」 涉藏爆炸品被告撤控後再控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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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律政司上周四發現警方未經其同意便落案起訴,今(22日)再揭同類事件。警方7月拘捕一名香港民族陣綫成員,指他涉在荃灣某工廈存有一批懷疑爆炸品,控以一項管有爆炸品罪。被告被捕後被押上庭,之後一直未獲保釋,至今還柙達93日;控方最近才發現案件未經律政司司長簽出同意檢控書,今天上午急忙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補鑊」,撤銷被告的原有控罪,交上同意書後,再控以相同罪名。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

被告盧溢燊(27歲)被控於今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

控方申請撤控獲批,法庭稍作休庭讓控方準時文件。控方其後呈上同意檢控書,新的控罪書字眼無變,控方稱需時調查,獲裁判官批准,被告未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上周大角咀案出現同樣情況

上周四一宗涉及兩名被告在大角咀藏有懷疑炸藥案提堂時,亦出現同樣情況。該案中,律政司早上收到警方文件,發現對方未得其同意便落案起訴。律政司隨即檢視並修改控罪內容,於下午取得司長簽批,將案帶上法庭。控方要求把原本的起訴書撤回,呈上司長簽署的文件及新的控罪書讓法庭處理。據悉,控方會覆檢過往文件,相信同樣情況應不會再出現。

案件編號:WKCC399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