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聆訊】少年涉藏鐳射筆案 專家:短距離射0.25秒能傷眼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少年被指於9月21日在屯門遊行前非法藏有鐳射筆、改裝長傘等,亦是修例事後以來首宗刑事審訊,案件今午(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續審。控方專家證人指,如在36米內以涉案鐳射筆直射眼睛0.25秒,可造成傷害。辯方指出,檢測結果是以固定的鐳射筆計算出來,但人手持筆並不穩定;如照射角度偏差1度,光線亦會偏離目標。蘇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辯方將於周五作結案陳詞。

案發時仍未足16歲的被告,在9月21日的屯門遊行前被捕。(資料圖片)

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被捕後不久才滿16歲。控他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附近,藏可發綠色鐳射光的鐳射筆,及經改裝的雨傘及經改裝的行山杖。

36米內直射可傷眼

現於廉署任職技術服務組的電子工程師郭漢文,以專家證人身份為本案作供。他曾替警方檢驗涉案鐳射筆及電池,以評估安全性,並透露就此案購置了新的儀器。他指,該鐳射筆的最大功率為52毫瓦(mW),如在36米內直射眼睛0.25秒,可造成傷害。按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標準,涉案鐳射筆屬3B級,僅次於最高的第4級。郭亦認為,涉案電池的伏特非常見。

偏離1度遠離目標0.62米

辯方謂,郭檢測時會固定鐳射筆射,詢問若光源照射角度偏差1度,會有何結果。郭即場計算,假設以鐳射筆照向相距36米的目標,如照射角度偏離1度,光線的落點便會遠離目標0.62米。至於以該鐳射筆能否燃點木塊或金屬,郭就認為能量不足。他同意一般市民購買鐳射筆時未必知悉貨物有無超過某些標準。

警長李漢榮(譯音)亦有份截查涉案被告。(林樂兒攝)

刑偵人員拍下截查過程

控方亦有傳召警長李漢榮(譯音)作供,他當日以防暴警身份執勤,其下屬曾用鵬(譯音)截查拘捕被告時他亦一同處理。李指,刑偵人員到場後拍攝調查過程。庭上播出錄影,片中可見地上攤出一堆物品,被告被持盾的防暴警圍住,李警長大聲問被告姓名、頭盔索帶的用途、為何要戴口罩等。

控方指未能聽清片中對話,而謄本亦無完整的記載,請警長憶述補充。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反對,質疑控方臨時「加新料」,有一個多月的準備時間也未有為警長錄口供。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考慮後,認為雖然時間緊迫,但在個多月中錄取一份口供並非不可行,遂不准許控方就此提問。

辯方質疑警方無作警誡

控方指片中不見他作出警誡,詢問原因。李回答:「純粹做一個調查工作嚟啫。」辯方盤問時指李加入警隊30年,熟悉程序,並問拘捕時是否會作警誡。李表示防暴警只負責拘捕,被捕者會交予刑偵人員警誡。辯方續指,錄影中防暴警及刑偵人員皆不曾警誡被告,李則堅稱做法「好公平」。李供稱,有同僚負責查閱被告的身份證,他不知被告年齡。

辯方指被告當時沒有被警誡,亦無家長陪同,反對將上述錄影呈堂。蘇官考慮後認為被告是自願作供,信納該片及謄本為證物。

案件編號:TMCC7000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