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政府:憲法無禁特首立法權 緊急法可限制人權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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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引用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多名市民及議員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法例的合憲性。高等法院今(1日)繼續審理24名泛民議員及梁國雄的案件。代表政府的資深大狀余若海指,緊急法沒與《基本法》中任何條文相抵觸,據當中第8條提到的法律延續性,緊急法仍然有效,立法會仍然可以用「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審議引用緊急法訂立的法例。

泛民議員梁繼昌亦有到法庭。(梁鵬威攝)

申請方為24名泛民主派議員及梁國雄,答辯人為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民主派議員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文敏代表,而梁國雄則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方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本案罕有地由2名法官審理,包括法官周家明及林雲浩。

指英國反脫歐案只討論法律原則

政府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開始陳詞,他先回應申請方昨日提及反脫歐運動人士米勒(Gina Miller)就英國首相暫停國會提出司法覆核一案,並指英國法院只集中討論法律原則,並不涉及政治。

與《基本法》沒有任何抵觸

余若海指,緊急法是否合憲的關鍵在於它有沒有與《基本法》中任何條文相抵觸,他逐一引述有關條文指,當中並沒有任何一條明確地顯示緊急法抵觸條文,而且第8條訂明,除了與《基本法》相抵觸的法例外,香港的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予以保留,顯示緊急法仍然有效。

《基本法》並無禁止特首行使立法權

余若海又表示,《基本法》並未有禁止立法機關授權特首行使立法權,而且在香港回歸前,特首亦曾經在緊急、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被賦予立法權,而當時的法院也認同做法,由於《基本法》第8條保障了香港法律的延續性,故此有關情況應可沿用至今。而透過「先訂立,後審議」方式,立法會仍可以審議引用緊急法訂立的法例。

採減免人權措施毋須理據

余若海稱,雖然根據《緊急法》第2條(4)款顯示,引用緊急法所訂立的法例,即使與現行法例相抵觸,但仍然會有效力,惟條款其實是指訂立條款時的法例,在條款訂立後的法例並不會受到影響,而且根據《基本法》,立法會仍擁有制定、修改及廢除法例的權力。特首在緊急法底下擁有廢除法例的權力,不代表立法會的權力會因而受到限制。

只是對人權施加限制非減免

申請方早前提到緊急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容許特首非在危及國本,只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已可訂立減免人權的法例。不過,余若海反駁,《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與緊急法所提到的緊急情況有所不同,而緊急法並非想減免人權,只是對人權施加限制。

案件編號:HCCC2945、294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