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覆核案續陳詞 泛民質疑法例包含和平集會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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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引用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多名市民及議員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法例的合憲性。高等法院今(31日)午繼續審理24名泛民議員及梁國雄的案件。申請人另一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下午陳詞指,由本年6月以來,只有約3成的公眾集會演變成暴力衝突,質疑為何《禁蒙面法》將和平集會包含在內,令本身並非犯法的行為變成非法,又稱市民蒙面不一定是要隱藏身分,有市民或因不想在同志遊行中披露其性取向而蒙面。

指緊急法訂立的法例沒可能符合《人權法》

申請人的另一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下午接手進行陳詞,他引述北愛爾蘭引用緊急法的例子,指出當地法院也明言只有在「緊急危害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引用緊急法,而在此情況下,保障人權的法例才需要「讓路」。

陳又引述在殖民時代政府引用緊急法的情況指,緊急法所賦予的權力過於廣泛,引用緊急法訂立的法例沒可能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但自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生效後,相關法例也應受人權法限制,緊急法便應已自動被廢除。

陳指,根據《緊急法》第2條(4)款顯示,引用緊急法所訂立的法例,即使與現行法例相抵觸,但仍然會有效力,形容這是一項「至高無上的條款」,政府可以用以訂立違反人權的法例,如修改警方最多只可扣留疑犯48小時的規例、剝奪被捕人士可獲法律代表的權利。

指示威者或警員也會被「起底」  雙方都要受保障

此外,陳指出自本年6月9日起,市民已發起多個公眾集會,而其中只有30%,即28個公眾集會最後演變成暴力衝突,質疑為何《禁蒙面法》的範圍要涵蓋至和平集會,直指政府為了揪出部分違法人士,令本身不是犯法的行為變成非法。

陳續指,市民在公眾集會中蒙面,不一定是為要了隱藏身分,他們或因不同正當原因蒙面,例如在同性遊行中蒙臉或因為不想公開自己的性取向,或者反家庭暴力的遊行中,受害者為不想親友知道而蒙面等。再者,現時無論是示威者或警員也會有被「起底」的風險,雙方都應該要受到保障,正如警察員佐級協會早前亦就「起底」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陳亦引述《禁蒙面法》生效後出現多個抗議該法例的遊行示威,質疑法例是否能夠制止暴力及違法行為,而且《禁蒙面法》賦予警方的權力與他們現時已擁有的權力重疊,冀法庭考慮法例是否合符比例時,也要考慮效用等因素。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HCCC2945、294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