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內地生示威區藏伸縮棍 官信未參與其中 判囚6星期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在港大音樂系就讀的內地生,7月28日中西區警民衝突期間,穿上反光黃色背心扮記者,被發現藏伸縮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在電視看到721元朗站襲擊事件,遂帶伸縮棍傍身,當時是主動行向警戶問路。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今(7日)接納被告當日沒參與示威,亦無危害公眾安全,僅出於自衛而犯案,認為判他入勞教中心並不符合比例,最後判被告即時入獄6周。

被告陳子謀(戴口罩)認藏有伸縮棍,被判入獄6星期。(資料圖片)
+6

官曾查問被告是否單獨行近警員

被告陳子謀(24歲)在港大主修音樂,副修英文。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地下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伸縮棍。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判刑前,向控方確認被告當時是否單獨行近警員,及是否沒有參與集會遊行。控方回應沒有證據否定辯方這個說法。

穿黑衣是個人自由

辯方呈上被告及其母的求情信,並指被告深感後悔,明白在香港犯事令家人朋友等擔心。辯方同時提及,穿黑色衣服是個人自由。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判入勞教中心,辯方則認為宜判短期監禁。

接納被告並沒有擾亂公眾秩序

羅官謂,因控罪是《公安條例》,按被告的年齡,只可判處監禁或勞教所。他考慮到被告當日沒有擾亂公眾秩序,與示威無關,又不曾拿出伸縮棍;若判勞教中心,會令被告失去自由頗長的時間,刑罰不符比例。羅官決定直接判監,被告認罪獲扣三分一刑期後,即時入獄6星期。

被告當時穿黃色反光衣

案情指,晚上9時左右,警方於信德中心準備驅散,身穿黃色反光衣的被告行近警方,並以普通話表示想越過防線。警員見他腰間掛著黑色物件,懷疑是攻擊性武器,搜身後發現該黑色套袋有一支伸縮棍。被告稱怕受襲,故帶備上述物品傍身。被告其後在警誡會面指,伸縮棍購自內地,他不知道在港不可攜帶此物。

見元朗721襲擊事件受驚

辯方早前求情提及,被告偶爾會到深圳教琴賺生活費,途中必經元朗。721元朗站恐襲事件中,被告避過一劫,但從電視看到令人震驚的畫面。辯方補充,雖被告沒參與示威,但721事件顯示普通市民也會受襲擊;被告去年曾在珠海受襲,事件加重他對人身安全的憂慮。而他當天穿上反光衣,目的也是想裝扮得似記者,但強調反光衣上並沒有寫有記者或傳媒機構的字眼。

案件編號:WKCC344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