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無業漢向警吐口水兼毀警總 官指行為具侮辱性囚10月

撰文:馮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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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起因反《逃犯條例》條訂而引發連串示威,一名無業漢涉於今年6月26日,與其他示威者圍堵灣仔警署總部期間,向警員吐口水及噴污警署玻璃門被控,他昨承認襲警、刑事毀壞及非法集結等3罪名,案件今(26日)於東區法院判刑。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因被警踢中手指感痛楚,才向警員吐口水。律師又稱量刑應考慮示威規模、嚴重性,認為應考慮被告個人行為,而非以整個行動作標準。
裁判官香淑嫻直言被告吐口水是污穢、骯髒、卑鄙及傳播細菌,行為是對執法人員的挑戰、具侮辱及挑釁性,法庭不可姑息。被告今(2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0個月,及賠償維修費1670元。

被告吳定邦在東區法院承認襲警、刑事毀壞及非法集結等3項罪名。(資料圖片)

官指被告行為衝擊法治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稱,被告有不愉快的童年,年少時誤入歧途,有多項刑事記錄,當中兩項涉襲警。香官稱當日示威者用障礙物堵塞出入口,又用雨傘打盾,是癱瘓警方部分功能及衝擊法治,判刑需具阻嚇性,以儆效尤。她指被告犯罪嚴重,使用暴力,應合理預期會與警方發生衝突及造成混亂。

吐口水傳播細菌

她指被告聲稱被警員踢中左手,但又用左手除下口罩,庭上稱「少少痛、無流血」。她指被告亦踢了鐵馬一下,其行為與警員一樣,都是為了發洩不滿。她又指被告吐口水為污穢、骯髒、卑鄙及傳播細菌,行為是對執法人員的挑戰、具侮辱及挑釁性,法庭不可姑息。香官考慮被告認罪,將部分刑罰扣減及同期執行,判被告監禁10個月,及賠償維修費1670元。

被告吳定邦,43歲,報稱無業,被控襲警、刑事損壞及參與非法集結罪。他被指於今年6月26日至27日期間,在警察總部警政大樓東翼側門外,襲擊高級警司麥文禹,損毀正門的玻璃門和玻璃屏,以及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父親是退休警員

大律師黃瑞紅求情時稱,被告4歲時父母離異,父親為退休警員,因父親女友曾以鎖鏈鎖著他,11歲至15歲期間曾獲頒兒童保護令。他17歲首次犯案,律師指其所犯案件性質不太嚴重。惟裁判官香淑嫻即稱,被告近10年有參與勒索、偷竊、串謀詐騙,直言:「都唔輕微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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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漆沒造成實際損壞

黃大律師引用「黃之鋒案」及「反東北示威案」,指量刑指引時,指出應考慮示威規模、嚴重性及被告角色。她又稱案發當日有一個大型示威行動,但判刑應考慮被告個人行為,而非以整個行動作標準。黃指被告用噴漆噴污玻璃門,沒有造成實際損壞,他亦願意賠償清潔費。

稱被踢中手感痛才吐口水

黃大律師又稱,當時高級警司麥文禹踢向鐵馬,向被告大叫「Stop」,被告當時正以索帶捆綁鐵馬,手被踢中及感到痛楚,才向警司吐口水。惟香官指出上述部份不在雙方案情內,黃亦不確定警司是否蓄意踢向被告,但指被告沒有作出挑釁性行為。

影片未見被告有反應

就遭警員踢至手痛一事,被告供稱當時蹲低捆綁鐵馬,一名警員向他伸腳,使他左手食指痛,於是除下口罩向警員吐口水。控方播放事發片段,被告承認指向警員,又稱食指受傷,惟片段不見被告有任何反應,控方認為被告非誠實證人。

警方在法庭作出判刑後稱,強調案中被告所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對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警方重申絕不容忍任何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於任何暴力及違法活動,警方絕對不會姑息,定會採取果斷行動和有效措施,恢復社會秩序。

案件編號:ESCC190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