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獲撤控攝影師 不滿警方取搜令取其資料 求司法覆核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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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稱任攝影師的男子,去年8月3日被指參與旺角衝突被捕,去年11月獲控方撤控。惟他不滿警方在非緊急的情況下,向裁判法院申請搜查令,檢查及檢取其電話、記憶卡等電子裝置的內容。他認為有關搜查令未有限制檢查範圍,他更是在被起訴後,才知道有關搜查令的存在,故無法作出反對,他認為警方檢取他的資料屬違法,今(13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有關的搜查令。

申請人李永豪被指參與去年8月3日的衝突件被捕,後來獲撤控。(資料圖片)

申請人為李永豪,答辯人為兩名分別於去年9月23日及24日簽發搜查令的九龍城法院裁判官及警務處處長,私隱專員以及同案另外12名被告則被列為利害關係方。

被捕後被檢走八達通手機

入稟狀指,警方去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李等多人,並在拘捕翌日檢取所有被捕人士的電子裝置,亦檢取了李的八達通、手機、SIM卡,以及5張記憶卡。

曾遙距刪走資料

李於兩天後嘗試遙距刪除手機中所有資料,但不知是否成功。李與另外12名人後來被起訴。李於去年11月26日獲撤銷控罪,即時獲釋。

他後來得悉有裁判官曾於去年9月23日及24日發出兩個搜查令,容許警方搜查、檢取李的電子裝置。

李認為雖然《警隊條例》第50條授權警方搜查涉案文件,但同時亦限制了有關權力,警方只可在指定地點搜查與罪行相關的文件,搜查令卻未有限制搜查的地點及範圍,未能阻警方任意進行搜查,搜查令超越有關權限及屬非法。

認為裁判官有責任把關

他認為裁判官亦有責任把關,阻執法機關濫用權力,搜查令的範圍不應如此廣闊,讓警方可行使無限制的酌情權,自行決定相關的搜查範圍。

指搜查令未設任何條件

李又指,搜查令未設任何條件限制,令警方可持續地搜查涉案手機,因警方開啟電話後,可以對機主與他人的電郵、訊息來往進行持續監察,有關行為濫用程序,繞過司法審查,當中亦涉私隱問題。

李認為,若非他被起訴,控方在過程中披露有關搜查令,他永遠也不會知道有關搜查令的存在,亦無法對搜查令作出反對,他認為應有權知道搜查令的存在,因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13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