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感染或受檢疫而缺勤 勞工處:符合要求可獲疾病津貼

撰文:侯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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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持續,從上周六起,入境本港前14日曾在內地逗留人士須接受14日強制檢疫,令不少打工仔憂心工作受影響。勞工處提醒僱主,若僱員感染新冠肺炎,僱主需給予病假,若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且能出示醫生紙、放取病假不少於連續四日及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日數,便可領取款額相等於僱員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若僱員被衞生主任要求接受檢疫而須缺勤,且符合以上條件,亦可領取疾病津貼。
處方亦呼籲,即使染病僱員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僱主應體恤僱員,考慮給予有薪病假。

▼官方「強制自我檢疫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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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今日(12日)發出通告,解釋上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僱主和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責任和權利。

符合條件可獲疾病津貼

勞工處指,如果僱員感染新冠肺炎,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及有關僱傭合約給予僱員病假。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情況,便可領取疾病津貼(款額相等於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員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

另外,若僱員被衞生主任要求接受檢疫而須缺勤,且符合以上條件,亦可以領取疾病津貼。

呼籲僱主給予有薪病假  對接受檢疫僱員作彈性處理

勞工處亦呼籲,即使染病僱員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僱主應體恤僱員,考慮給予有薪病假。而對於接受檢疫的僱員,勞工處亦鼓勵僱主體恤和諒解有關僱員的情況,作出彈性處理,包括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僱員在家工作或放取有薪假期。

不可在放病假期間解僱僱員

勞工處亦指出,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可以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支付被解僱的僱員解僱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七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如僱主不能證明解僱是基於正當理由,僱員可於勞資審裁處向僱主提出補救申索。

▼疫症下的香港 不正常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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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有薪假需徵詢僱員

另外,對於有僱員被要求在停工日放取有薪年假、法假或例假。勞工處提醒,僱主發放這些假期時,須恪守有關規定。以有薪年假為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並須至少在年假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則例外。

如僱主因業務需要,而必須安排僱員放取無薪假期,僱主應事先就無薪假期的安排與有關的僱員進行磋商及坦誠商議,並考慮個別僱員的需要,以達成雙方均同意的安排,及維持良好的僱傭關係。

若懷孕僱員證明不宜處理有害工作  僱主不可分配有關工作

勞工處提醒,雖然《僱傭條例》並無訂明在懷孕僱員因憂慮在工作場所受到感染而可缺勤,但有訂明如懷孕僱員提交醫生證明書,證明她不適宜處理對其懷孕有所損害的工作,僱主便不可將有關工作分派給該僱員。勞工處呼籲僱主體恤員工,以及彈性處理,考慮讓該懷孕僱員放取有薪假期,直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受到控制。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將懷孕僱員調派到一個無須或較少與公眾接觸的崗位,或容許懷孕僱員留在家中透過電話、電郵、傳真等方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