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及聯合出版遭競委會控違競爭法 涉與天利行合謀教科書定價

撰文:麥凱茵 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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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委員會今日(20日)公布,透過競爭事務審裁處向三間公司及一名個別人士展開法律程序:天利行書局有限公司、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聯合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及天利行書局有限公司總經理許超明 ,指他們在銷售教科書期間,涉嫌合謀定價、瓜分市場或圍標,違反了《競爭條例》。
聯合出版社回覆查詢指,上述事宜已交律師處理,由於已進入法律程序,不便回應。商務及天利行則暫未有回應。

商務印書館、天利行及聯合出版涉嫌在銷售教科書期間,合謀定價、瓜分市場或圍標。(資料圖片)

指名要求撤天利行總經理董事資格

競委會今日表示,天利行書局、商務印書館、聯合出版,及天利行書局總經理許超明在向香港中小學學生銷售教科書期間,涉嫌合謀定價、瓜分市場或圍標,違反了《競爭條例》。雖然有關合謀安排是在《條例》全面生效前所訂立,但他們於《條例》全面生效後仍然繼續執行或參與有關安排。而許超明則是合謀安排的人士。

競委會現正向審裁處作出申請,包括:宣布上述公司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及許超明牽涉入違反該守則;對上述公司及許先生施加罰款;及向許先生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

競委會行政總裁冼博崙提醒,本案件突顯企業參與合謀安排所面對的風險,即使他們只是繼續執行在《條例》全面生效前所訂立的合謀協議,仍有可能違法;呼籲所有行業的市場參與者,包括各行業協會,全面檢討其營商手法,並停止任何合謀行爲或安排。

聯合出版集團為商務印書館母公司,其持股人為中聯辦。(資料圖片)

《競爭條例》
《競爭條例》(《條例》)旨在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及禁止會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合併。合併守則目前只適用於涉及直接或間接持有《電訊條例》(第 106 章)所發出的傳送者牌照的業務實體的合併。《條例》下的守則於 2015 年 12月 14 日全面實施。

第一行爲守則
根據《條例》第 6(1)條「第一行爲守則」,如某協議或經協調做法的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則任何業務實體不得訂立或執行該協議,亦不得從事該經協調做法。包括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圍標在內的合謀行爲,是公認為尤其會導致嚴重損害的反競爭協議或經協調做法。

天利行書局是不少家長購買教科書的主要書店。(天利行圖片)

牽涉入違反競爭守則的人
根據《條例》第 91 條,牽涉入違反競爭守則的人,是指:企圖違反該守則的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其他人違反該守則的人;不論是以威脅、許諾或其他方式,誘使任何其他人違反該守則,或企圖如此行事的人;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明知而關涉違反該守則,或成為違反該守則的一分子的人;與任何其他人串謀違反該守則的人。

《條例》下的取消資格令
《條例》第 101 條規定,審裁處可命令某人不得在無審裁處的許可下,在指明期間內:(a) 擔任或繼續擔任公司董事;(b) 擔任公司的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c) 擔任公司財產的接管人或管理人;或 (d) 不論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關涉或參與公司的發起、組成或管理。根據《條例》第 102 條,只有當審裁處裁定某人任職董事的公司已違反競爭守則,以及審裁處認為該人作為董事的行為,使該人不適合關涉公司的管理時,審裁處才會作出上述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