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不滿「囚3月禁選5年」 覆核案今開審  指規定太嚴苛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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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佔中九子案被判囚8個月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不滿法例限制因犯罪而被判囚逾3個月的人士,在5年內不得參選。黃認為做法違憲,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28日)透過視像會議系統審理案件,申請方認為限制5年內不得參選的規定太過嚴苛,即使被定罪人士提出上訴,他仍受不得參與的規定限制,而法例亦未有將所犯罪行的嚴重性納入考慮。惟政府一方反駁,禁參選時間長短應由立法機關決定。同時,被判監逾3個月屬嚴重罪行,禁參選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公眾對議會及議員的信心。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頒下裁決。

申請人為黃浩銘,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

指相關規定參考自英國的做法  但未作出相關修改

申請方指,現時法例規定被判囚超過3個月的人士,在5年內不得在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選舉參選,有關規定太嚴苛。申請方解釋,條例中不理會所犯罪行的性質、嚴重性、犯案人士的個人情況,而施予同一限制,即使被定罪人士決定上訴,在等候上訴結果期間,他仍受不得參選的規定所限制。

申請方亦指,即使所犯的罪行與選舉無關,該人仍不得參選。申請方又提出,5年不得參選的規定參考自英國的做法,但在港實行時卻沒有作出相應的修改,英國大選5年一屆,惟香港的選舉卻是4年一屆,即有判囚逾3個月的人會無法參與2屆選舉。

認為選民可自行考慮候選人曾犯罪行的性質  再決定投票

此外,申請方稱,現行法例剝削了選民自行評估候選人的權利,選民應可自行考慮候選人曾犯罪行的性質,自行評估候選人的個人品格再作出投票決定。

雖然有人指稱現時法例是為了保障公眾對選舉的信心,但申請方認為若犯罪者已服畢刑期,改過自新,看不到有關人士參與為何會影響公眾對選舉的信心,若選民認為該候選人不合符條件,他自然會落選,望法庭可裁定現時限制不合比例,然後讓立法會重新制定一個較寬鬆的限定。

政府一方反駁 判囚逾3個月屬嚴重罪行 規定要保障公眾對議員的信心

政府方反駁,禁參選的限制屬政治議題,而非法律議題,而禁參選時間長短應由立法機關決定而非法庭。禁參選限制也是為了確保在立法會、區議會代表市民議政的人會尊重法治。政府方直言,黃浩銘在一段算是較短的時間內,曾數就被定罪及判監超過3個月,明顯未有尊重法治。

政府方又質疑,容許曾因貪污被定罪的人參選,會影響公眾對選舉的信心,而被判監超過3個月的罪行屬嚴重罪行,禁參選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公眾對議會及議員的信心。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頒下裁決。

案件編號:HCAL21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