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輝妻子被揭涉將牌照屋當民宿出租 民政總署證無旅館牌照或檢控

撰文:孔繁栩
出版:更新:

警務處助理處長陶輝(Rupert Dover)日前被揭報住位於清水灣的牌照屋(寮屋)涉嫌改建,違反牌照條件,而陶輝亦涉非法租用寮屋;陶輝妻子今日再被揭發,涉將毗鄰一個逾千平方呎寮屋作民宿出租,惟不知該物業業權所屬。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查詢時指出,根據牌照處紀錄,相關處所未有領取旅館牌照。牌照處會作出跟進,如有足夠證據證明相關處所涉及無牌經營旅館,便會採取檢控行動。

助理警務處長陶輝的妻子,涉嫌將碧水新村61A號當作民宿出租,但未領有旅館牌照。(張浩維攝)
+1

約1,100平方呎 每晚850元

據《蘋果日報》報道,陶輝的妻子張雅詩早於6年前在Facebook帖文招租,將約1,100平方呎的碧水新村61A號當作民宿出租,包租整間民宿叫價每晚850元,租房每晚650元。

一名姓張、被指是陶輝妻子的女子,曾在fb發帖,出價轉讓一個清水灣單位的家具。

民政總署:會在8個工作天內進行巡查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查詢表示,根據牌照處紀錄,清水灣碧水新村61A號未有領取旅館牌照。牌照處會作出跟進,如有足夠證據證明相關處所涉及無牌經營旅館,便會採取檢控行動。

民政事務總署又強調,在香港經營旅館受《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規管,目的是確保擬用作旅館的處所,在樓宇和消防安全方面達至法定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公眾的安全。根據《條例》,「旅館」是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範圍內,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人士提供收費的住宿地方。除非有關處所內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為連續28天或以上,則可根據《旅館業(豁免)令》(第349C章),獲豁免不受《條例》的規限。至於個別處所是否正經營旅館而須受《條例》規管,則需視乎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負責執行《條例》,處理旅館牌照的簽發及執法工作。牌照處在接獲任何懷疑無牌經營旅館的舉報後,會在8個工作天內進行巡查。視乎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牌照處會採用最適當和最有效的方式進行調查及搜證,包括在辦公時間及非辦公時間進行突擊巡查,並在有需要時以喬裝顧客的方式(即俗稱「放蛇」)搜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