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選舉呈請|辯方指劉曾被裁不符資格  判決將一直影響參選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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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誓風波被遞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劉小麗,2018年欲再參加九龍西區補選,卻被選舉主任指她引述親中報章等資料,指其主張自決為由,認定她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因此被裁定提名無效。劉小麗不滿選舉主任未有給予她申辯的機會,因而提出選舉呈請,案件今(7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代表選舉主任的大狀指,劉在宣誓案中被裁定不乎符合議員資格,有關裁決會一直影響她以後的參選,除非劉有證據證明其立場已改,又指法庭亦可就此作出裁決。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

劉小麗因為曾慢讀誓言,而被裁定失立法會議員資格。(資料圖片)

呈請人為劉小麗,答辯人為選舉主任郭偉勳及陳凱欣。

同一主任有讓姚松炎解釋

劉的律師指出,因宣誓事件被「DQ」的姚松炎,在立法會九龍西選區補選「入閘」前,也獲選舉主任查詢他是否擁護《基本法》,不解為何同因宣誓事件被「DQ」的劉小麗,卻未獲選舉主任查詢,劉從而失卻作出申辯的機會,而處理劉及姚提名資格的選舉主任卻是同一人,認為情況構成程序不公。

指劉曾被裁定不符合議員資格

答辯人的律師卻指,劉小麗在宣誓事件中被高等法院裁定她未有符合《基本法》第104條,即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換言之她被裁定不合符出任議員的資格,同樣亦不合符參選的資格。律師又舉例解釋,如有議員因支持香港獨立而被「DQ」,在情況沒有轉變的情況下,為何他會獲參選資格?

有關情況會一直影響其參選資格

辯方又指,有關裁定會一直影響其參選資格,直至情況有變,律師又指,政治立場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即使改變了立場,責任也應在呈請人身上,由她主動向選舉主任提出證據,證明她的立場已變,或法庭可考慮證據作出新裁定。他又補充,除選舉主任外,法庭也有權考慮該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

劉曾在訪問中稱不支持港獨

劉則反駁稱劉在補選前接受《明報》訪問時,已表示不支持港獨及擁護《基本法》,以鞏固一國兩制,但選舉主任依然不信納其說法,認為她只是為「入閘」而提出相關說法。

案件編號:HCAL 24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