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震遠案|涉訛稱商交所獲注資被控 案件審結 下月17日裁決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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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被指控任商交所主席期間,與財務總監蔡達英串謀向證監會隱瞞商交所的財務情況,以短期借貸和空頭支票等方式,假裝獲得注資,避免證監會撤回商交所的自動化交易服務認可。張早前否認指控,案件經審訊後今(17日)結案陳詞。辯方稱,隱藏財困是商家常見的做法,不一定構成法律上不誠實或詐騙元素,又指蔡當時根本不相信證監會會收回商交所的牌照,因此無可能有意圖與張串謀,以詐騙形式避免牌照被證監會收回。主審法官胡雅文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7月17日裁決。

被告張震遠(62歲)和蔡達英(49歲)被控於一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二人於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間串謀詐騙證監會,不誠實地向證監會隱瞞,或沒有向證監會披露關於商交所財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導致證監會沒有撤回給予商交所在香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張另外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2013年4月12至17日,意圖詐騙誘使佳富達財務交出3000萬元款項,令佳富達財務蒙受不利或可能會蒙受不利。蔡早前已經認罪,押後至本案審訊後判刑。

辯方陳詞指沒有直接證據  顯示有詐騙證監會的協議

辯方今日作結案陳詞,指控方希望依賴轉為污點證人的蔡達英所述證供以證被告的罪責,但其實蔡作供時早已表示自己當時不相信證監會會因為商交所財困,撤回其牌照。辯方表示,由此可見蔡根本不會有意圖與被告串謀或協議詐騙證監會,唯控方卻對此視而不見。辯方續稱,蔡亦曾供稱自己當時認為被告與佳富達之間的交易是真確的,不明白為何控方會依賴蔡的供詞以證明被告干犯欺詐罪。

辯方又稱,雖然證監會曾指出如果他們早知道商交所的真實財務狀況會提早作出調查,但辯方強調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與蔡二人,有任何有關詐騙證監會的協議,或任何不誠實之處;二人亦沒有共同意圖以虛假財務資料,試圖延遲證監會的調查工作。

法官胡雅文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7月17日裁決,期間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DCCC718A/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