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換店匯款時涉「落格」 女東主被裁定作不當營業行為 囚14月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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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一間找換店聲稱提供即日或翌日匯款予大陸的服務,惟收取18人合共323萬元後疑「落格」,只將部分款項匯出。55歲女東主早前被裁定「作出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等20項罪名,今(1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4個月。海關指,是次為《商品說明 (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 條例》生效後,首宗涉找換店提供匯款服務的判刑案件,判刑具阻嚇性,對不法商人傳遞清晰訊息。

12名收款人完全未有收款

海關去年收到舉報指被告陳少鑾經營的找換店疑不當地從顧客接收付款,調查後於同年5月拘捕被告。案件涉18名受害人,其中兩人曾兩次叫店家匯款,合共20項匯款要求;每項金額為9000元至70萬不等,當中12項的收款人完全沒有收到款項,亦有其他轉帳未有把全款匯出。涉案找換店於2009年開始營業,被告未有經營其他找換店,有事主已向她討回部份款項。

海關指,現時仍在調查同類案件,呼籲市民光顧信譽良好的找換店。

案件編號:WKCC4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