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男子6.12搬鐵馬判囚2周 律政司求官改判2個月被拒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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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公司董事助理去年6月12日涉於警民衝突中把鐵馬搬到政府總部門口外,他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禁兩星期。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今(1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指,判刑未有充分考慮其他在場者的暴力行為,「按控方經驗」至少應判2個月。裁判官林子勤則指,當時經已考慮其他人所為,若他單單考慮搬鐵馬的舉動,便不會判處監禁,遂維持原判,並判被告取得是次覆核的訟費。

被告庾家駒(33歲)於貴金屬貿易公司任職董事助理。他承認於去年6月12日在添華道政府總部外與他人非法集結,本月8日被判即時入獄兩星期。

指官只著重被告一人舉動

律政司代表引述林官判刑時的說法,認為他過分著重被告一人的舉動,未有充分考慮其他在場者的暴力行為。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案發期間有人扔雜物。裁判官則道,畫面中最初開始擲物的是從左邊夏慤道而來的示威者,而被告是在另一方的龍和道出現。律政司代表稱,被告當時已知道有人擲物,卻仍搬動鐵馬,其後右方隨即有人掟雪糕筒。她不同意被告與暴力的示威者無直接關係。

被告庾家駒在東區法院承認非法集結,被判入獄2星期。(資料圖片)

認為最少判兩個月

上訴庭就非法集結罪表示要判處阻嚇及懲罰性刑罰,但無定下刑期準則。林官指他已判處了即時監禁,問律政司代表有何更加嚴重的刑罰方式。律政司回應該判處至少2個月監禁,而被問及如何計算出來時,她稱是「按照控方的經驗」。

辯方指被告放下鐵馬已離開

代表被告的大狀則指,林官早前只在庭上說出簡短的判刑理由,不代表法庭沒有考慮控方提及的因素。被告被判即時入獄,已體現了上訴庭判處阻嚇刑罰的原則。且每宗案件情況不同,上訴庭不應、亦無法制定刑期指引。對於律政司聲稱「按經驗」之說,直言:「唔知呢個經驗邊度走出嚟。」重申被告放下鐵馬便已離開。

林官指律政司誤解其判刑理由

林官最後認為律政司誤會其判刑理由,並強調他並無忽略其他人的暴力行為。又稱若他只考慮被告搬鐵馬的舉動,便不會判處監禁,並認為判被告即時入獄已有強烈的阻嚇作用,遂拒絕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ESCC22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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