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涉藏噴漆被控 官:不能因有人堵路推斷被告意圖 裁罪脫

撰文:周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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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日維園舉行的反修例運動集會,警方於灣仔軒尼詩道一帶驅散示威者,其間在警總附近截停一名男工程師,並在其背囊搜出噴漆、「Resist」字樣和雨傘圖案的模板等物品,他即場被捕,後被控以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毁財產罪。工程師不認罪,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直言不接納控方憑現場有人堵路,就推斷被告的犯案意圖,並接納辯方稱噴漆等物品可用作製作文宣,故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文灝(34歲),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及駱克道交界,保管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及兩對沾有油漆污跡的手套。

警員指被告貌似避開警察

截停被告的警員邵良智駐守南水警分區,案發當日為防暴小隊,被召喚到警總外駐守。邵良智供稱,被告見警察後「眼神迴避」,即使路面闊兩米,但被告刻意靠牆站,貌似避開警察,遂上前截查。

陳文灝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毁財產罪不成立。(周芷晴攝)

手持長柄槍警員要被告蹲下

庭上播放現場環境的片段,顯示其時示威者從軒尼詩道灣仔方向設路障,警方出動催淚彈驅散。另一條片顯示警方已截停被告,其中一名站近被告的警員,仍手持長柄槍武器,要求被告蹲下。

指控方憑環境證供推斷被告意圖

被告選擇不答辯,辯方結案陳辭指出,須考慮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否有其他合法用途,因模板只有A4大小,市民可用手套製作遊行常見的文宣物品,甚至是「美術用品」,噴在衫、紙、車外殼等。辯方指,控方舉證依賴環境證供,即從當時有人群聚集、有堵路,就推斷被告的意圖。

片段未見任何刑事損壞情況

裁判官何俊堯問控辯雙方,有否從片段看見任何刑事損壞、噴漆行為,控方回應指沒有看見噴漆。

辯方續指,片段沒有顯示被告從何處出現及抵達被截停地點,何官表示同意,並於裁決時續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份參與軒尼詩道的聚集,又同意辯方所指,因見示威者有舉旗、標語牌等,噴漆可用於製作文宣物品,不能推論被告唯一意圖是破壞他人財產,故判被告脫罪,並下令將涉案物品歸還被告。

案件編號:ESCC7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