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員涉6.12襲警|警員未說清遭揮拳還是揈手所擊 被告脫罪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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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反修例運動,大批示威者去年6月12日立法會一帶聚集,一名25歲技術員被指當日在警總外揮拳擊中便衣警的左頸,他否認襲警罪受審。裁判官聽取證人口供後,質疑被告事發時是否聽到警員表明身分,受襲警員亦未能說清究竟遭被告揮拳還是揈手所傷,加上警員也承認被告力度只是「大過打招呼」,未能肯定被告故意進行襲擊,故判被告罪脫。

被告莊浩峰,26歲,否認一項襲警罪,指他於去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電光火石間未能觀察不稀奇

裁判官認為,被襲警員行近被告時,被告沒有跡象作出任何動作,警員不會細心觀察被告動作,而且事情發生在電光火石間,警員不清楚遭手掌或拳頭襲擊並不稀奇,由於手掌及拳頭均有一定面積,警員不肯定被襲位置是面部或頸部,也不影響其可信性,相信只是觀察上的問題。

質疑被告是否聽到警員的話

不過,被襲警員承認當時向被告說:「先生,差人,過一過嚟。」聲浪只屬「稍為大聲」,非向被告大嗌,裁判官質疑被告是否真的聽到該句說話,而警員尚未說完句子,被告已有所動作,認為被告行為有可能只屬自然反應。

反應過敏自招嫌疑

再者,裁判官指,警員未能清楚說出被告當時是揮拳還是只是揈手,警員亦承認被告的力度只是「大過打招呼」,有關形容屬中性,可以是襲擊也可以屬意外,不能肯定被告故意襲擊,但若被告行為屬自然反應,他也反應過敏,自招嫌疑。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判被告脫罪。

案件編號:ESCC23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