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捕|警首以涉勾結外國勢力罪作拘捕 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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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今早(10日)在住所被捕,據悉,黎被指違反《國安法》第29條,即有關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另亦指他及其他被捕人士涉及串謀欺詐及煽動等罪名。
黎被指涉及的勾結外國勢力的條文,附有5大條款,指任何人若與外國或境外勢力串謀,或接受外國的資助或指示,以作出如發動戰爭,或對港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或敵對行動,都有機會觸犯這條例,輕者可被判3至10年有期徒刑,嚴重者可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這亦是《國安法》自今年7月1日實施以來,警方首次引用第29條在港作出拘捕行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二十九條︰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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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條例所列出的5大條款,任何人或組統,若與外國或境外勢力合謀,作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等均屬違法;另外,對港府或中央人民政制定或執行的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或是操控選舉,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都有機會觸犯這例。

此外,若與境外勢力合謀,或直接或間接接受利益或指示,向港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行動;或是用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港府或中央人民政府的憎恨,並可能做成嚴重後果,亦屬違法。

未提及黎干犯那一條款

警方至今未有公布案件的進一步詳情,故仍未知道黎或涉及該條例的那一項條例。今早除黎以外,亦有多人被捕,包括壹傳媒的數名高層:行政總裁張劍虹、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壹傳媒動畫總經理吳達光;另外,黎智英及其兩名兒子黎見恩和黎耀恩。

警搜查壹傳媒大樓會計及人事部

除了黎涉及違觸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指控外,公司營運總裁周達權,黎的次子黎耀恩,亦有涉及同樣罪名,其他被捕人士暫只被指涉及串謀欺詐。警方亦即到壹傳媒於將軍澳大樓搜查,據悉,亦曾搜查會計部及人事部等部門。

這次亦是《港區國安法》在今年7月1日生效以來,警方首次引用來在香港作出拘捕,早前的拘捕行動中,多是涉嫌煽動分裂國家被捕,但曾引用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安這條例通緝在海外的朱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