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太子站涉藏鐳射筆等 文員被裁罪成 判囚1年兼罰款5千元

撰文:郭顥添
出版:更新:

港鐵太子站去年8月31日晚警方進入太子站拘捕多人,惟最後只有數人被控,其中一名當晚被發現身上疑藏有彈弓、鐳射筆等物品的男子,今(14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他所持鐳射筆屬最危險級別,彈弓與螺絲帽若配合使用亦能有一定射擊力,判被告入獄1年及罰款5千元,並拒絕讓被告保釋等候上訴,被告亦是「831事件」中,首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告。

被告鍾日祺,33歲,文員,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兩罪罪成,指他於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站藏有一個彈弓,48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他另被指同日同地管有兩套無線電發射器。

被告鍾日祺被指去年8.31在太子站藏鐳射筆等物品,在九龍城法院被裁罪成判監1年。(資料圖片)

彈弓與螺絲帽配合使用可射破層板

被告審訊時曾傳召其胞弟作供,指他們兩兄弟在父親的公司工作,工作上會接觸到雷射筆及螺絲帽等用品。裁判官裁決時指出,涉案3件物品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彈弓及螺絲帽若配合使用,可發揮射擊作用,測試顯示可射破距離5米的層板,認為具有一定殺傷力。至於鐳射筆,經檢驗後亦證實是第四級最危險級別,可在60米以外傷人。

被搜出有頭盔護脛等裝備

此外,被告當天戴着黑面巾,被告並被搜出其他保護裝置,包括護目鏡、頭盔及護脛等,這些物品亦適合在打鬥時使用。考慮到案發時間及被告外觀等,不相信涉案物品與他的工作有關。

車站冒煙被告卻留在月台

裁判官亦有考慮當時太子站的情況,指當時列車停駛並有白煙冒出,能推斷現場必有事發生,但被告卻未有隨其胞弟前往1號月台,卻逗留在3號月台,認為他並非想回青衣住所。裁判官又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行性質嚴重,需負上相當刑責,故須判以入獄式刑罰。

案件編號:KCCC 224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