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試用期被捕可解僱 聶德權:是否確實違法非唯一標準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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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早前向多個政府部門首長發信,指明新入職公務員若因參與針對政府施政的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起訴,將終止其試用期。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24日)出席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解釋,試用期是讓僱主及僱員了解雙方是否適合,重申政府對違法行為零容忍,公務員是否確實違法及被定罪亦非唯一衡量標準。

聶德權表示,試用期作用是評估員工是否適合長期聘用,若認為不適合,就需要採取程序,結束試用期。(資料圖片)

聶德權表示,試用期作用是評估員工是否適合長期聘用,若認為不適合,就需要採取程序,結束試用期及停止聘用,政府亦對公務員品行及操守有嚴格要求。他認為,公務員是否確實違法及被定罪非唯一衡量標準,若該員工有任何行為令人質疑品行或操守,都需要負責。

他又指,當事人被捕及起訴有一定門檻,一旦有公務員被捕,即使他可能只是路過現場,部門首長會先向當事人了解,再評定是否適合繼續做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