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兩私人檢控被撤 控方首作解釋 指許未掌握多方調查資料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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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就去年西灣河槍擊案,及深水埗的士撞傷兩名女子事件提出私人檢控,兩案原已獲得裁判法院接納,惟今均被律政司申請撤回,律政司代表亦首次在庭上解釋因由,指控方掌握案件的多項資料,包括證人口供及法證資料等,如的士撞人事件中的士司機的對話錄音,及影片來源的鑑證結果等,而許提出的檢控中,卻未有準備傳召案中事主作供,認為亦有可能損害案件的公平性,認為兩案均未達定罪條件。

許智峯原本提出私人檢控的案件,包括一名警長涉於去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街頭向示威者發射實彈槍;另一宗則涉及司機鄭國泉在去年10月在深水埗撞傷兩名女子。

就警員開槍事件,許發出3張傳票,控告開槍警有意圖而射擊罪、以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方式處理槍械罪、以及以罔顧他人安全而發射彈藥的交替控罪;的士司機撞人事件則准他控告鄭危險駕駛罪名。

許智峯就修例運動的兩件事件提出私人檢控,兩案均被律政司申請撤回。(羅君豪攝)

律政司指許未管有多樣證據

律政司代表今在庭解釋,就警員開槍事件,警方的獨立調查小組針對案件進行了全面調查,並把調查報告及相關證據交予律政司考慮,當中包括許並未管有,以及未曾在裁判官席前提出的證據,如市民及警員證人的陳述書、現場車輛的「車cam」片段、中槍男子被控搶槍案的案件材料、及被告的陳述書等。

許不傳召中槍人士等或影響公平

律政司代表又指,證據顯示涉案警長為防止罪案發生或自衛而使用合法及合理武力,證據不足以確立被告使用佩槍超出法律的准許或賦權,而該些罪行須證明的元素,即非法或罔顧後果,本案也沒證據支持。律政司亦留意到許不傳召中槍人士及另一被捕人士作供,或會影響被告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的士司機事發時遭人毆打

至於的士司機鄭國泉撞示威者一案,律政司代表指出,警方同就案件進行了全面調查,並呈遞了許未管有的證據予律政司考慮,包括市民及被告的陳述書、被告與的士公司及其他的士司機的對話錄音、法證科學專家對「公開來源」錄像的鑑證結果、警方對錄像的分析。證據顯示,事發時的士司機遭襲擊者用武器毆打,而撞車後有3人下車,沒證據顯示他控制的士或危險駕駛。

律政司考慮兩宗案件的相關證據及材料後,認為不足以證明控罪,沒有合理定罪機會,甚至無法達至表證成立,所以申請撤回許的私人檢控傳票,裁判官隨即批准申請。

鄭申請訟費10月處理

不過,由於的士司機鄭國泉欲申請訟費,法庭要求鄭先澄清,他向律政司還是許索取訟費,並要求鄭提供相關理據,有關訟費申請押後至10月15日再作處理,屆時鄭要派律師代表上庭陳詞。

許智峯對案件被撤感失望。(羅君豪攝)

許指律政司決定如在事主傷口灑鹽

許在聆訊後會見傳媒,並表示對法庭撤銷檢控感到失望,對律政司粗暴介入是次私人檢控感到極憤怒。許稱兩名事主至今仍未完全康復,也未能就事件釋懷,律政司申請撤銷檢控的做法無疑在他們的傷口上灑鹽。

批評警方未公開調查內容

許批評律政司聲稱警方獨立調查小組曾對該兩宗案件進行調查,但從沒有公布過有關調查的內容,而且是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做法荒謬,他冀會在短時間內提出司法覆核。

協助許提出私人檢控的楊浩然亦指,裁判官當初裁定案件達表證成立,才會批准發出私人傳票,但律政司現時卻指案件未能達至表證成立,實在不合理。他亦批評警方拒公開本案調查結果有損公眾知情權。

案件編號:ESS12887、13467-1346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