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稱不滿警方8.31濫權 舉氣槍指警車曾稱想殺警 囚3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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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聲稱不滿警方濫權濫捕,去年在東區走廊切線,令在旁警車需急煞停,警方追截他時,他未有停車更兩度舉起氣槍指向警車,被捕後直認計劃殺警,並要替示威者復仇。他早前承認管有仿製槍械罪等罪,法官胡雅文今(1日)判刑時指,警方在被告的電話中發現襲擊警察及殺警的訊息,不難想像他或會因情緒不穩,而實踐有關暴力行為,認為他攜手術刀有意圖對警方作暴力行為,而他在逃避警方追捕時,在路上快速穿插,對他人構成危險,遂判他囚3年。

被告輕度弱智及自閉

被告梁逸志(38歲)早前承認管有仿製槍械、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危險駕駛共3罪。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透露,被告有多項案底,當中涉普通襲擊及非禮的控罪,亦引述法庭就其非禮案為他索取的報告,報告顯示被告有輕度智障、自閉,中四便輟學。

被告梁逸志在區域法院承認管有仿製槍械、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危險駕駛3罪。(資料圖片)

苦惱時想起警方與示威者

法官亦引述辯方求情內容,當中提到被告因損壞僱主車輛要賠償,身邊沒朋友及家人可以幫助他,因此令他陷財困,並感到苦惱。事發當日,他向老闆預支薪金不果,感到苦惱及受壓,想到警方及示威者間的衝突,於是用氣槍指向警車洩憤。

衝動行為可帶來刑事後果

法官指,雖然對警方或公共機構感到憤怒並非一個罪行,但因憤怒而作出的衝動行為,會帶來刑事後果。縱使被告駛近警車兼爬頭並非有預謀,但法庭要考慮到事發時為繁忙時間,警方、行人及其他司機不會知道涉案氣槍非強力武器,他們有可能因受驚而引致其他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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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內有殺警訊息

另外,警方在被告的電話中發現襲擊警察及殺警的訊息,被告明顯不單只是構想要對有關人士作出暴力行為,他更公開表達其想法,又在公眾地方攜帶氣槍、手術刀,不難想像他或會因情緒不穩,實踐暴力行為。

危險駕駛非一時判斷出錯

法官考慮到,被告攜帶手術刀是有意圖對警方作出暴力行為,就危險駕駛罪而言,被告非一時判斷出錯,而是為逃避警方追捕,駕車在路上快速穿插,或對他人構成危險,被告更拒跟從警方要求他停車的指示,於是決定判處他囚3年,停牌18個月,並要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東廊上突然切線令警車煞停

案情指,一輛警車於去年9月4日下午6時許,沿東區走廊西行線行駛。期間,被告駕駛的輕型貨車突然從後切線,令開車的警員需煞停警車,避免和輕型貨車相撞。

警車因此響起警號,並開揚聲器要求被告停車。惟被告未有理會,警車展開追截。期間,被告兩度舉起氣槍指向警車。

指警8.31濫權要捅警察

被告最終被制服及拘捕,他警誡下稱:「啲警察咁樣打啲示威者,我幫佢地報仇」,又計劃用手術刀「捅啲警察」。

他解釋,要替示威者報仇是因警員在8.31當天濫權;要「捅啲警察」是因警員無理拘捕和施放催淚彈。被告計劃殺死休班警員,但沒有特定目標。他亦承認,當日較早時收到泊車告票,他被警車追截期間曾開多槍。此外,被告的電話中的訊息,談及要殺死警員和逃犯條例的支持者。

案件編號:DCCC10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