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合資格人士就驗窗作失實陳述罪成 判緩刑及罰款1萬元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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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今日(20日)表示,一名獲委任做單位窗戶檢驗及監督修葺的合資格人士,進行強制驗窗後在提交的證明書內作失實陳述,違反《建築物條例》,本月中被判處入獄14天,緩刑1年,以及罰款1萬元,是同類案件中首次有合資格人士被判監禁刑罰。

屋宇署重申,向建築事務監督作出失實陳述乃嚴重罪行,署方及獨立審查組均會就收到的窗戶檢驗證明書進行抽樣審核。(資料圖片)

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辦公室轄下的獨立審查組於2018年12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藍田一個居屋屋苑單位的業主,發出強制驗窗通知,着令該業主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為其單位進行窗戶檢驗及監督所需的修葺。該合資格人士獲委任後,於去年2月向獨立審查組呈交證明書,確認已完成窗戶檢驗、該單位的窗戶安全,以及無需進行修葺。

其後,獨立審査組抽樣審核上述單位窗戶,發現部分窗戶欠妥及需要修葺。由於該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其提交的證明書內作出失實陳述,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向合資格人士提出檢控。涉案人於9月15日聆訊中認罪,被判入獄14天,緩刑1年,以及罰款1萬元。

屋宇署重申,向建築事務監督作出失實陳述乃嚴重罪行,署方及獨立審查組均會就收到的窗戶檢驗證明書抽樣審核。屋宇署及獨立審查組會就違規行為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或展開紀律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的規定,任何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任何圖則、證明書、表格、報告、通知或其他文件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