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青年認向葵涌警署擲汽油彈 官指案件是社運延伸 囚3年10月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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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名青年於本年1月曾向葵涌警署投擲多個汽油彈,警方事後以企圖縱火罪拘捕其中一名患過度活躍症的18歲小號導師,並在其承租的工廈單位內檢獲多支汽油彈、通渠水等。青年早前在區域法院認罪,押後至今日(28日)判刑。法官胡雅文形容本案是社運的延伸,又指用汽油彈縱火為嚴重罪行,有機會對途人和財物造成嚴重損毀,且被告有預謀製造和儲存汽油彈,彰顯案件的嚴重性,需判阻嚇性刑罰,故判被告入獄3年10個月。

被告陳俊輝(18歲,運輸工和小號導師)他早前已經承認1項企圖縱火罪及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在今年1月29日向葵涌警署的行車出入口擲汽油彈,及在2月4日在其租用於葵涌一工業大廈單位搜查,搜出11個汽油彈、兩樽通渠水、1樽打火機油和3個空玻璃樽。

被告患過度活躍症

辯方早前替被告作減刑陳詞時,指被告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是次犯案全因受朋輩和網絡影響;另外,被告所投擲的汽油彈亦未有落入警署內造成損毀,故求法庭予以輕判。辯方今日再度替被告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年紀尚幼,思想幼稚單純但本性善良,學業和品行亦屬優異,只因受到當時社會事件的不良影響而犯案。事後被告深感後悔,承認自己是「壞榜樣」並希望其他人不要重蹈其覆轍。辯方又指,明白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但仍祈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等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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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囚無法追尋音樂夢想

胡官判刑時首先描述被告的背景和病情,指被告成長環境並不愉快,令他未能得到充分支援,而其病情亦令他情緒容易波動,更容易受外界影響而做出魯莽的行為。被告案發後亦感到十分後悔,指他因被囚而無法追尋音樂夢想,更勸戒身邊人不要犯事。

官指案件是社運的延伸

惟胡官強調,縱火為嚴重罪行,犯案者有可能會導致嚴重財物損毀,亦有機會傷及途人,其最高刑罰更可達終身監禁。胡官形容此案是去年社運的延伸,指被告有預謀和計劃地購買和儲存汽油彈原料,又上網學習製作方式,最終更付諸實行企圖向警署縱火,其行為屬攻擊社會秩序和法治;胡官又指被告所使用的汽油彈極為危險和不穩定,其內涵的助燃劑會令火勢迅速蔓延,而被告當日的行為亦差點傷及一名無辜途人。

在考慮到控罪的嚴重性後,胡官認為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保護公眾安全,故不接納被告以其病情或年紀尚幼等理由作求情,分別以5年和3.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被告3分之1刑期並下令第二控罪中的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處被告3年10個月監禁

被告認貪玩下犯案

案情指,於本年1月29日晚上8時許,有人向葵涌警署的行車出入口擲汽油彈然後逃之夭夭。警方翻看閉路電視片段,鎖定被告,於2月4日拘捕被告,並押解被告至其租用的工業大廈單位搜查,搜出11個汽油彈、兩樽通渠水、1樽打火機油和3個空玻璃樽。警誡下,被告承認因貪玩,向警署方向擲汽油彈,圖燒毀警署內的車輛;被告亦承認在單位內被搜出的物品均屬他所有。

案件編號:DCCC 27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