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藏摺刀及玻璃爆破器 官指涉案物具殺傷力 判囚9個月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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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學生去年12月「三罷」當晚在旺角被搜出摺疊刀、筆型玻璃爆破器等,因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兩罪。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辯方今(14日)在東區法院表示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不宜入勞教中心。裁判官劉綺雲稱案情嚴重,涉案物品有一定殺傷力,判囚9個月。

被告陳靖鋒(18歲)案發時為理大學生,並報稱兼職運輸工。控罪指,他於去年12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攜有摺疊刀、卡片刀、護指手套及筆型玻璃爆破器。被告其時就讀大學一年級,當日被捕後一度還柙至今年5月。

警截查人群時搜出物品

控方案情指,當日有人在網上號召三罷行動,警員在山東街一帶截查人群,其中包括戴口罩、腰纏黑色腰包的被告。警員從他身上搜出涉案的物品,查問下被告沒作解釋。

運輸公司東主及餐廳東主為辯方作證

辯方曾傳召被告僱主夫婦,指被告身上的物品是工作用具,他當晚與僱主共進晚餐後經過案發地點,並非去參與示威。餐廳東主確認被告等人當晚曾到訪其餐廳,且有餐廳單據及閉路電視錄像為證。

官不信卡片刀等為搬運工具

惟劉官認為運輸公司東主稱被告的卡片𠝹刀和護關節手套等,是工作用具,但它們在款式和功用上,均與普通搬運工人的用具不同,該些用品無法保障用家安全之餘,甚至會損害貨物,質疑其用具的法。

眾辯方證人均稱不知當日有三罷

此外,運輸公司東主及餐廳東主,理應了解當日的交通和周遭環境狀況,以免受示威活動波及,但他們不約而同地聲稱不知道當日有三罷行動,實不符常理。

摺刀刀鋒尖銳具傷害性

劉官不信納被告受僱於運輸公司的說法,並指其摺刀刀鋒尖銳鋒利,具有傷害性,不相信他無任何非法意圖。觀乎當日情況,人群向警車報以嘘聲或叫囂,現場有相當可能爆發衝突,被告在現場逗留了一段時間,應理了解人群會破壞秩序及安全。推斷他將涉案物品置於方便取得的位置,是便於隨時取出傷人。

案件編號:WKCC452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