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四女藏汽油彈原料判感化 律政司指具意圖促判拘留 官先取報告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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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四女生去年國慶前夕被搜出有汽油彈原料,終被判感化1年。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今(23日)開庭審理案件。律政司代指女生曾承認想製作汽油彈,並打算在河邊測試汽油彈威力,認為應改判更生中心。惟法官質疑即使她製作成功,也只是涉管有汽油彈,是否可「跳步」推論她意圖投擲,最後決定先為女生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把案押後至10月13日處理。

女被告早前在少年法庭承認管有適合並擬作法用途工具罪,指她於去年9月30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個內含乙醇的玻璃樽、一樽消毒藥水、一罐白電油、一些白色粉末、一些錫紙及毛巾等物品。她現已16歲,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最終判她接受感化1年。

官質疑是否能跳步作推論

律政司代表指,被告曾承認想製作汽油彈,並打算在河邊測試汽油彈威力,認為她有意圖點燃汽油彈,希望法庭也考慮縱火案的案例。

惟法官彭寶琴質疑,被告管有可製作汽油彈的原材料,即使她製作成功,也只是涉管有汽油彈,法庭是否可以「跳步」推論她意圖投擲汽油彈,控方亦沒專家證供顯示涉案物品是否真的可成功製造汽油彈。

指被告預謀犯案且欲付諸實行

律政司代表則指,法庭應要全盤考慮被告意圖,但亦承認本案不如縱火案般嚴重。但被告有預謀犯案,她事前著父親去買白電油,並從網上下載製作汽油彈的指示,更在深夜出行,明顯有意圖將想法付諸實行。

判刑未傳達阻嚇及懲罰元素

律政司的代表又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夾雜勸勉說話,未能清楚傳達判刑要有阻嚇、懲罰及保護社會的元素,判刑時更稱被告為「好學生」,讓人感覺判刑太著重於被告個人情況,認為原審在原則上犯錯,望可判拘留式刑罰,且被告在校亦有不少遲到及缺席紀錄,認為更生中心較為合適。

辯方強調被告有展現悔意

被告的代表律師承認案件嚴重,的確可判拘留式刑罰,但被告事後展現悔意,認為社會服務令較為合適,再者被告事發時身上沒有打火機、火柴等物品,而且原料是否可製作汽油彈「十劃都未有一撇」。

案件編號:CAAR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