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港島衝突|陳虹秀透露律政司就其脫罪提上訴 或要再面對審訊

撰文:呂樂謙 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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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社工陳秀虹上月已在8.31港島衝突案中已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她今(31日)亦有特別到庭旁聽,惟之後透露控方有意就她獲判無罪一事提出上訴。陳稍後亦在其facebook專頁發放帖文,並刊上一封律政司所發信函,內容提及律政司有意就其脫罪事宜,以案件陳述方式提出上訴,陳在字裡行間亦透露她或可能要再次面對審訊。

雖然陳虹秀已不再涉及本案,但她今早仍特別到庭支持同案的其餘7人,得悉眾人亦全部獲判罪名不成立後,亦高興地上前向眾人祝賀,然而她亦透露律政司有意就她的案件提出上訴。

帖文提或要再面對審訊

陳今午在其專頁放上帖文,並提到:「今日好開心,因為七位同案嘅被告無罪釋放,琴晚已開始祈禱,果然天父係有聆聽,再次令公義彰顯。雖然早於我被宣佈(布)表證不成立後五天,律政司因對裁決不服而提出上訴意向,即如上訴法院同意律政司嘅理據,我將要再次經歷審訊過程,面對暴動嘅控罪……」

陳虹秀在其facebook專頁發放帖文,並附上一封律政司發給本案發官的信函。(陳虹秀FB截圖)

律政司認為原審官觀點出錯

她的帖文亦附有一封律政司所發的信函,信函提到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觀點出錯,將會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信中亦質疑法官裁定陳表證不成立的決定,是否屬於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及給自己適當指示的法官可達致的結論。

上訴庭可下令恢復審訊或重新審訊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律政司司長可針對某項裁定無罪的裁決或命令,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惟該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上訴庭可駁回上訴,亦可推翻有關裁決或命令,指示恢復審訊或重新審訊,或判其有罪。

陳虹秀由涉案至被裁定無罪的經過。(詳看下圖)

陳於上月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陳在去年8月31日,在灣仔一帶拿著擴音器呼籲在場的警方冷靜,惟警方卻指她的行為阻礙警方工作,更指她涉嫌拖延時間讓示威者離開,惟法官沈小民認為陳當時的行為,連非法集結也說不上,更惶論暴動罪名,於今年9月29日裁定陳表證不成立,陳獲當庭釋放。律政司於今年10月5日發信予陳的律師,並透露準備以案件陳述方式提出上訴。

律政司回應稱,就法官對陳虹秀的控罪作出表面證據不成立的裁決,律政司已經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式仍在進行中,律政司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就其它控罪的裁決,律政司正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去年8月31日在港島的衝突情況。(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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