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港島衝突|在場被捕不足證暴動 法官:或有人想見證歷史一刻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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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運動期間,去年8月31日有示威者在灣仔焚燒雜物,包括一坐從修頓球場推出來觀眾台,警方事後在灣仔及銅鑼灣一帶拘捕7男女,指他們參與暴動,惟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31日)被裁定他們全部罪名全部不成立。沈官在裁決理由解釋,雖然可以肯定一點,眾被告當時曾在現場出現,但未有充份證據證明他們被捕前的行為,認為參與暴動非唯一的合理推斷,故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沈官更指,像當晚的情況在香港並不常見,對某些人而言,更可能是歷史時刻,不能排除當中確有人想來見證一切,並強調隨意視黑衣者爲參與暴動的人有機會冤枉無辜。

涉案被告:余德穎(24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女,學生)、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廚師),陳虹秀(43歲,女,社工)、簡家康(19歲,無業)、莫嘉晴(24歲,女)、梁雁彬(25歲,無業)。他們同被控暴動,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藏有汽油彈及伸縮棍,眾人全部罪名不成立。陳虹秀早前已定表證不成立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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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被告在現場未足證參與活動

沈官總結裁決時稱,法庭需基於被被告衣着、裝束、被拘捕的地點等將被告定罪,法庭席前的證據,且現場四通八達,被告身在現場,亦可能有其他可能性,如被告可能剛剛到達現場就遇到警察的驅散,未及理解或參與任何活動便要逃跑,最終被警方拘捕。

沈官續指,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在現場做了什麼,或沒有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但被告們在案發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們有罪。

黑衣裝束是否能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

沈官指,黑色這種顏色與社運經常被拉上關係,但質疑是否能夠引申為黑衣人就是暴動的一份子。沈官續稱,他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不能確認穿反光衣的人實際上就是記者,可見警方也不同意穿上特別裝束的人必定來自某一特定組別;套用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法官沈小民指,若隨意將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爲參與暴動的人,則有機會冤枉無辜。(資料圖片)

隨意視黑衣者爲參與暴動的人有機會冤枉無辜

沈官又說,如果法庭將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爲參與暴動的人,則有機會冤枉無辜,並舉例稱本案中亦有一大批身穿黑色衣服的人士只是圍觀而沒有參與,也有戴防毒面具的人向火堆倒水滅火。沈官繼續分析,指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身穿白色衣服的人也可以參與暴動,而即使有人帶防護裝備到現場亦無可厚非,例如遇到催淚煙是有可有點保護。

基於以上種種,沈官指控方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在被拘捕前的行為,法庭不能單憑有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加上他們逃匿就斷言他們必定來自暴動的人,認為參與暴動不是這情況下唯一合理的推斷,

毫無疑問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法官沈小民裁決理由書

去年8月31日由中午港島遊行,至傍晚有人佔路焚燒雜物。(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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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未有記錄其中兩名被告曾挑釁

沈官亦有就控方針對各被告的指控作分析,他稱辯方基本上不爭議案發當日有出現暴動情況,但問題在於各名被告有沒有參與當日的暴動。沈官指,就第一和第七被告而言,控方主要現場警員的證供,指他們曾向警方挑釁,大叫「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但沈官指現場警員在第一時間記錄此事時完全沒有提及以上事項,因此不能確定兩名被告確有挑釁警方和逃跑。

第三被告衣著在現場非獨一無二

就第三被告而言,控方堅稱在片段中築起路障和拿住盾牌集結的人是被告,又指他當時的裝備,包括戴白手套、穿着黑衣和圖案的黑長褲、白色球鞋和藍色背包等在現場獨一無二,因此能確認片中的人是被告。惟沈官直言,法庭並不認為這個組合獨一無二,被告當時身處大街大行,錄影片段所捕捉到的畫面只能顯示當中的一小撮人,因此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罪責。

第六被告被打至頭破血流

就第六被告而言,控方再次依賴現場警員的證供,指當時第六被告會向警方逃跑,沒有理會警方警告,於是警員擊打他的肩膀兩次,並與隨後趕到的同袍一起制服被告。沈官認為,從辯方在庭上播出的錄影片段顯示,有5至6名防暴警多次向第六被告人揮動警棍,第六被告在現場頭破血流。但庭上作供的警員堅持否認曾用警棍打被告。

官指6對1情況不用出現流血場面

沈官指,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員應該懂得如何以最低武力制服疑犯,以當時情況而言,第六被告已被數名警員圍著,在6對1的情況底下,根本不用出現流血場面就可以制服被告;沈官直言,庭上作供的警員明顯在回避問題,面對錄影片段選擇不講真話,沈官認為他並不誠實可靠,故裁定第六被告罪名不成立。

亦有警員供詞誇張失實

沈官在分析第八被告的案情時再次指出警員供詞誇張失實,指警員聲稱在20米意外推進期間已經見到第八被告,並能將他的裝束巨細無遺地描述出來;惟沈官指,警員當時正在快速推進,並無鎖定拘捕對象,質疑他為何會集中處理第八被告,更能仔細地記下他的裝束,包括他的防毒口罩外有灰色口罩蓋住,背囊上插着一支黑色電筒等。沈官指,即使法庭接納警員有極佳視力,這樣的證據也令人難以相信,估裁定第八被告罪名亦不成立。

官指速龍警長多次改口供

第四被告同時面對暴動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陳詞指速龍警長試圖制服第四被告失敗,但檢獲其背包;從錄影片段可見,警長拿住被告的背包走來走去,又蹲在地上撿東西,庭上警長最初解釋他只是拾回自己掉下的電筒,後來又改口稱自己只是感到昏暈而蹲下,其後又再改稱棍狀物是他的手指。

沈官直言,警長屢次改口的原因或許是他也了解到檢拾電筒的說法與錄影片段不符,難以自圓其說,法庭難以依賴他的證供。沈官續稱,案中還有其他疑點,例如警長沒有即時試圖找回背包的物主、其他警員制服被告後警長沒有為意被告人容貌、處理證物的警員忘記為證物拍照等,如此種種均大大削弱警長的可靠性,令法庭無法接納,估裁定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

見警逃跑不能成不利推測

沈官又稱案發當晚案發地區的場面其實頗為和平,既沒有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鋪亦沒有被肆意搶掠。他特別提到,有被告被指背向警員逃跑,但除非法庭能肯定該人是畏罪而逃,否則不能依賴有關證據證明被告罪責。辯方曾指出,被告逃跑背後原因眾多,包括按警方警告離開、更有可能是對警察的恐慌。沈官回應稱,雖然沒有警員承認使用過分武力,但市民看在眼裏,因而恐懼警察,一旦遇上警察便逃跑的可能性「並非憑空臆測」,因此不會因被告面對警察而逃跑而對他們作不利推測。

案件編號: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