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非長者公屋申請人認為制度不公 要求司法覆核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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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梁子強今早在法院門外拉起橫額。(社區組織協會圖片)

2名分別輪候公屋6 年至7 年的非長者單身公屋申請人,認為房屋委員會於2015年2月實行修訂的「非長者單身申請人士」申請公屋計分制,令他們延長輪候時間,更指在新計分制度下,若公屋申請人18歲提交申請,要等32.5年,即要等至50歲,才能獲編配離島區的公屋,他們覺有關政策未有顧及申請人對住屋的需求,違反《基本法》中社會福利權及人權法,今在高等法院要求法庭推翻上訴修訂。

2名申請人分別是:任職保安員的蔡經峰(48歲)及清潔工人梁子強(50 歲)。蔡於2010年申請公屋,至今已輪候了6年;梁則於2009年申請,至今已輪候了7年。梁於庭外表示,他月入8,000元,以前居於劏房,但因近年租金太貴,半年前開始已露宿街頭;另一名申請者蔡經峰則因要開工,今日沒有到法庭。

新計分制至45歲才獲大幅加分

2014 年10 月,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公布修訂「非長者單身申請人士」申請公屋計分制的建議,45 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可獲一次過加60 分,以及增加年齡分數,18 歲提交申請者0 分,19 歲申請者由3 分加至9分,每增1 歲再加9 分。新計分制2015年2 月1 日實施,適用於新、舊申請人,會以較高分者為準。

申請人指,房委會有責任為低收入家庭,及未能負擔租住私樓的巿民,提供公共出租房屋,而案中兩人都乎合申請公屋資格,但房委會在2015年2月實行的修訂非長者單身人的計分制下,只按年齡劃分獲編配公屋次序,而非按申請人的住屋需要。根據房委會修訂的計算方法,公屋申請人要取得以下分數才獲編配公屋:

公屋地區 申請人分數
巿區 443分
擴展巿區 440分
新界 439分
離島 435分

申請人認為新制有違憲之嫌

申請人指,若公屋申請人18歲提交申請,要等到32.5年後才能獲編配離島區的公屋,並限制了49歲以下申請人獲編配公屋的機會,違反《基本法》第36條列明「香港居民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剝削2名申請者獲配公屋的權利。

但代表房委會的一方指,有關修訂於2014年10月公佈,申請一方延至2015年9月才入稟,已逾時申請。另外根據《基本法》,巿民有權「申請」公共福利,但沒有權「獲取」公共福利,成功獲編配公屋與否,最終視乎供應和需求,以及計分制度,訂立修訂非長者單身人士公屋計分制目的為加快輪候公屋時間,而有關修訂根本沒有違憲。

房委會指44%單身非長者身請人為學生

房委會一方進一步解釋,在1985年以前單身人士根本不得申請公共房屋,但1985年發現單身人士申請公屋的需求大增,於是批准單身申請者,其後為防止年輕人濫用公屋資源,房委會於2005年首次實行非長者單身人士的配額及計分制。根據房委會於2012年調查,有67%的非長者的單身申請者年齡在35歲以下,其中44%在身任學生時申請,部份擁有中學以上更高的學歷,他們其實和家人同住,依賴家人的經濟援助;2014年10月公布的修訂只是將制度更有系統。案件下午繼續。

案件編號:HCAL19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