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馮永業行為失當瀆職 多宗報道經車牌查冊核實 以公眾利益出發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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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製作有關元朗721事件專題報道,以車牌查冊,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的「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
過往有不少報道透過查閱車牌紀錄核實,包括涉及公眾利益的調查報道。多個傳媒組織指,查冊是傳媒慣用做法及重要工具,擔心新聞自由受打壓。

以往用車牌號碼向運輸署申請查冊,所獲的證明書紀錄車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和住址等個人資料。申請表上未有提供作「新聞用途」選項,只有「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和「其他」並述明的用途。有傳媒報道,本年運輸署將申請表上的「其他」一項改為「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過往有不少報道均使用車牌查冊核實車主身份。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前副秘書長馮永業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收受何鴻燊姨仔陳婉玉利益以優待其公司一案,終被判囚9個月。《香港01》2016年率先報道,陳婉玉公司購入一架價值百萬元的跑車轉手予馮永業,以查冊發現跑車登記一直屬於陳婉玉公司,和馮永業上載的跑車照片作比較,兩車的底盤和引擎號碼與陳婉玉的跑車相同,登記車主紀錄亦顯示2009年轉至馮永業。而跑車交易時正是馮於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處理直升機事務後2年,引起馮永業的利益衝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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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2016年以車牌查冊,發現一度失蹤的銅鑼灣書店老闆李波被一輛前政協持有的中港車接走。報道透過運輸署車牌紀錄,發現登記車主是「加拿大匯豐集團有限公司」,其董事是曾任韶關市政協商人宗愛君。

《明報》本年報道揭發毗鄰荃灣警署的一幅休憩用地,有多輛警員私家車停泊,違反用途。政府以「臨時撥地」形式將用地予警務處,臨時用途為「停泊警方行動車輛,儲存鐵馬及刑事調查查獲物證車輛」,同樣以查冊發現多輛停泊該處的車輛登記車主為警員,為警員私家車。

另外,親中傳媒《文匯報》去年查冊,列出反修例運動中引擎失靈、被指為堵塞交通的車輛車主姓名。《大公報》本年也在報道中列明記者被跟蹤車輛的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和車主姓名。

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查車牌被捕,引起新聞界譁然。(鄭子峰攝)

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自由身記者譚蕙芸在社交網上站上表示,曾在《明報》特寫報道也用到查冊工具。她在沙士期間報道一名殉職醫生故事,提及她的車子,以車牌查冊核實登記車主身份才作出報導。譚蕙芸指,「核實資料,不想出錯,也會使用到查冊工具。那是優秀、追求事實、紥實報導的基石之一」。

反修例運動期間有警員資料被公開,去年10月有報道指,警方希望不同政府部門檢討資料登記冊會否成為「起底」渠道,曾要求運輸署容許警員選擇退出車牌登記冊。保安局當時回覆查詢指,非常關注有不少警員被「起底」事件,會與相關部門和機構研究任何可行措施,以有效遏止「起底」行為。運輸署稱,會繼續與警方溝通,了解其關注和意見,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探討可改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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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運輸署查冊,傳媒亦會向公司註冊處和土地註冊處查冊,《香港01》記者分別向上述兩間機構查詢在查冊安排上有否改變。

公司註冊處回覆查詢時表示,自2016年5月起引入進行查冊目的聲明的安排,旨在防止從公司登記冊所取得的個人資料遭濫用。該安排是按照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提供的公共登記冊進行調查的報告中所作的建議推行,確保公眾的合法知情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公司註冊處查冊目的共有11個選項,其中第7項,即查冊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該公司、其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或其前董事(如有的話)的詳情,可涵蓋記者就新聞報道進行搜集資料。《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適用於如何使用從公司註冊處公眾登記冊取得的個人資料,如資料並非用作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所述的用途,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可能遭受根據該條例而提出的訴訟。

而土地註冊處回覆則表示,部門是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和第128A章為會影響土地的文書辦理註冊及為公眾提供查冊服務的公共辦事處。 

現時任何人士有意查閱土地紀錄時不需要表明其查冊目的。土地註冊處紀錄載有個人資料,使用從查冊所取得的資料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所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