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編導被捕|李家超引舊案作例 大律師指兩案出發點不同

撰文:麥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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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電視新聞節目《鏗鏘集》編導的蔡玉玲昨(3日)遭警方拘捕,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今日(4日)表示,拘捕行動「不是針對個別行業或節目」。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亦引今年8月,另一宗涉及車牌查冊,涉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的案件,指對方非新聞工作者,辯稱警方做法一致。
《香港01》翻查今年8月該宗案件,涉事男子被指收取報酬,將查冊所得資料在不同的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情況與蔡玉玲將查冊資料作新聞用途不同。有大律師指,兩宗案件所涉罪行表面上是相同,但兩人出發點並不一樣,無論從《道路交通條例》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都存有爭拗點。車輛查冊申請表格內容,亦於去年10月才更新,故無任何案例可循,他們相信案件或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待釐清相關法律原則。

11月3日,製作《鏗鏘集》7.21元朗事件的節目編導蔡玉玲被捕,有人上前擁抱她。(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鏗鏘集》去年及今年七月分別製作《721元朗黑夜》及《7.21誰主真相》的專題,警方昨日(3日)以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拘捕有份參與該節目製作的編導蔡玉玲。蔡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

李家超今日回應事件時指,查冊需按法律規限去進行,案件涉作出虛假聲明行為,因此當事人需為行為負責。他又指,今年8月有另一宗涉及車輛查冊,涉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案件,該案受查人士不是新聞工作者,辯稱警方「並非針對個別行業」。郭嘉銓今日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亦曾以同一理由作解釋。

8月案件 51歲男子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惟李家超所提及的案件所涉控罪,與蔡玉玲並不完全相同。翻查8月的報道,8月該宗個案中,涉事51歲男子疑收取報酬,將1,200份透過車輛查冊所得個人資料,包括車牌號碼、車輛登記資料、車主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於不同社交媒體平台披露,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當時警方指,他亦可能干犯「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或「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至於蔡玉玲,她則是為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運輸署署長須向申請人提供申請的資料。

運輸署長必須向申請人發放資料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稱,兩宗案件性質可說是類同,「都係明知而作出虛假嘅聲明」,惟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任何人只要向運輸署繳交45元後,運輸署署長必須向申請人發放於車輛登記冊上的資料,規例並無要求申請人要解釋申請原因或陳述用途,直言《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是「無要求、無權力(咁做)」。

何旳匡進一步解釋,運輸署加入這部分聲明,原因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施加的限制。雖然申報目的與真實不符是作出虛假聲明,但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新聞報導卻有豁免,「個目的係為咗新聞報道去披露,可以獲得豁免」,故今次案件是存在爭拗點。

在2017年(上圖),在發給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申請表中,申請理由除了可選擇「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外,亦可選擇「其他」並述明。不過,在2019年10月(下圖),卻更改成「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另外運輸署去年10月19日修改車牌查冊申請表格登記,將申請用途選項的「其他」一項,修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使新聞機構以採訪或新聞報道為目的進行查冊時,無法如過去選擇「其他」的選項。

何旳匡坦言,由於運輸署於去年才修改申請表,過去無任何案例是記者因查冊被控告作出虛假陳述罪,若案件在未來上訴至終審法院,便會成為新的案例。

盼法庭釐清「新聞自由」、「公眾利益」的法律原則

另一名大律師陸偉雄也認為,兩宗案件中的當事人透過車輛查冊所得的個人資料用途並不同,「一個人喺收錢搵資料『起底』,一個係為咗做新聞嘅公眾利益。出發點係兩碼子嘅事。」

陸偉雄又批評,當局用《道路交通條例》控告蔡玉玲是「站不住腳」,因申請表上列明「應用作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單是「應用」一詞已是爭拗點。同時,相關條例的案例相當少,幾近無涉及記者,因新聞報導而被控的案例。他認為無論是「新聞自由」、「公眾利益」,都可在法庭上作出討論,「最好就喺法庭、終審庭上釐清相關法律原則,咁到時大家就透徹了解,做到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