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覆核.判辭解讀|青年踢警判感化屬過輕 或令人仿效罪責更重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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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於去年11月11日的「大三罷」中,腳踢一名警長。他承認襲警罪,並被判感化令1年。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上月聽取陳辭後,即時改判監禁30天。上訴庭今(9日)頒下判辭解釋理據,並指被告在當時的情況下襲警,或會令他人效法,引致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被告的罪責較一般襲警罪的高,而原審裁判官判處感化令,是明顯過輕,必須糾正。

被告龔逸勤,早前在裁判法院承認於去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襲擊一名警長。

被告家中出現巨變

判辭透露,被告家中近年發生巨變:母親腦部出現腫瘤,父親生意失敗,最終因病離世。被告有一名患有自閉症和輕度弱智的弟弟。被告受家庭變化影響,未能於去年的中學文憑試後入讀心儀的大學。他之後任職文員,直至同年12月才辭職,專心準備今年重考。

指被告行為明顯想阻礙執法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中指,案發當天是「大三罷」,被告應有心理準備,外面的情況會較亂。當有身穿全副防護裝備的警員向他迎面跑來,並朝著與他相反的方向追向示威者,被告一定知道警員是在執法。在上述情況之下,被告用腳踢警長,目的必然就是要阻礙對方執法。

反修例示威活動案涉及刑期覆核的部份案件。(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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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效法或造成更大衝突

判辭續指,警長被踢中小腿而沒有受傷,其中一個原因是穿了護脛。惟上訴庭法官指,警長沒有因為在快跑中被踢而摔倒,否則可能傷得很重,並強調,被告在當時的情況下襲擊警員,很可能會引起其他人效法,造成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

罪責應比一般襲警案更高

上訴庭法官指,被告干犯的罪行嚴重,罪責比一般襲警案高,即使考慮到其個人處境、家庭狀況等,即時監禁仍是唯一可取的刑罰。上訴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過於著重前述幾項因素,偏離襲警案的一般判刑選項,判處12個月的感化,是原則犯錯和明顯過輕,必須糾正。上訴庭以判監8個星期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認罪和本案是一宗刑期覆核,而作出減刑,最終判囚30天。

案件編號:CAAR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