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案|高院裁定3項越獄罪可作引渡 印政府可引文回印受審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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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印度發出紅色通緝令的印度裔港人文子星(Ramanjit Singh),涉嫌在印度策劃恐怖活動及越獄等,被當地政府要求引渡回國受審,裁判官早前裁定其中18項罪行屬可引渡罪行,但拒引導當中的3項越獄罪,印度政府認為該3罪亦應可引渡,早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10日)裁定印度政府勝訴,並可就越獄相關罪名引渡文子星回印受審。

文涉在印協助教唆越獄

涉及是次上訴的3項罪行包括:越獄、教唆越獄及協助越獄。文子星被指在印度向囚犯稱,當他離開監獄後,會到港籌募經費購買武器劫獄;文子星到港後曾向一名印度男子滙款,以作劫獄之用,而劫獄事件的確在2016年11月27日發生,一群假扮警方的人士持槍劫獄並逃去無蹤。

修例有包底條文

印度政府指越獄罪行包括在《逃犯條例》內,而且在港可被判處超過1年監禁,在印度也可被判達2年監禁,認為應該屬可引渡罪行,即使在雙方協議的條文中,未明文提到越獄罪,但條文其實有一項「包底條文」;不過文子星則反駁該「包底條文」只適用於新罪行。

法官指,參考條文用字、專家意見、立法程序等資料後,同意印度政府說法,並,裁定有關3項的越獄罪亦屬可引渡的罪行。

案件編號:HCMA13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