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清潔工藏鐳射筆 官指或未能理解行為的後果 法外開恩准獲釋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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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警署本年初遭擲汽油彈,一名智商僅約11歲的清潔工,在附近被發現管有懷疑汽油彈、石油氣及鐳射筆,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囚8個月,他上訴後獲減刑,可即時獲釋。高等法院今(13日)頒判辭解釋理據,法官李運騰認同清潔工的智障情況,令他未如常人般理解到錯誤行為的後果及嚴重性,應減刑1個月,另外考慮到他保釋期間已開始接受輔導、已還柙4.5個月,為免影響輔導成果,決定法外施仁,讓他即時獲釋。

上訴人李啟發(32歲),報稱清潔工,他被控於本年1月22日,在屯門輕鐵河田站附近攜有懷疑汽油彈及雷射筆。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直指輕度弱智非減刑理由,最終判他囚8個月,上訴後獲減刑。

未能理解錯誤行為的後果

法官在判辭指,上訴人的智障與他干犯罪行沒有因果關係,但同意醫生所指,上訴人智障程度足以影響他的判斷力,以致他未能如常人般理解到錯誤行為的後果及嚴重性。

涉案武器具危險性

法官同意涉案武器有一定程度危險性及殺傷力,不同意案情不嚴重,認為8個月刑期並非過重。但是上訴人的智障情況,減輕了他在道德上的罪責,不應把他視作一個完全正常的成年人看待,相應減刑1個月。

實際刑期所剩無幾

上訴人的律師指,上訴人等候上訴保釋期間,已得到輔導,在社交、情緒等方面均有改善,法官明白被告有智障並非犯案的許可證及刑罰的擋箭牌,但考慮到他已還柙4.5個月,若他行為良好,實際刑期所剩無幾,基於特殊情況,法官認為可法外施仁,為免影響上訴人的輔導成果,判他可即時獲釋。

案件編號:HCMA1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