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早前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修訂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機構。一名網媒女記者指修改定義後,網媒記者身份不被認同。她認為修訂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今(24日)到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取消該修訂。申請人曹敏儀,答辯人為警務處長鄧炳強。申請人在申請書指,網媒記者和傳統媒體的記者,在工作性質上沒有分別,因此他們在採訪時,應受到政府相關部門一視同仁的對待。案件編號:HCAL2311/2020警改傳媒定義學生媒體失採訪權 情況早有先兆學生記者或「玩完」香港民研網上民調:逾六成人反對警方收窄傳媒定義警改傳媒定義 新聞界促撤回 記協:正諮詢法律意見擬提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