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改傳媒定義 新聞界促撤回 記協:正諮詢法律意見擬提司法覆核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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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刪除及不再承認記協及攝影記者協會發出的記者證,改為承認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已登記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機構。
香港記者協會、攝影記者協會連同多間傳媒機構代表,今日(24日)召開記者會反對警方新措施。記協主席楊健興提出三點要求,促警方立即撤回安排,現正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會提出司法覆核;記協同時要求警方須停止設計「採訪區」及封鎖區等限制傳媒採訪安排;及希望警方實踐公開承諾,尊重新聞自由及傳媒的採訪權利。

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獨立評論人協會、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明報職工協會、壹傳媒工會、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眾新聞工會今日召開「記者捍衞真相 不容政府篩選」記者會,嚴正抗議警方單方面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鄭子峰攝)

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獨立評論人協會、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明報職工協會、壹傳媒工會、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眾新聞工會,今日召開「記者捍衞真相 不容政府篩選」記者會,嚴正抗議警方單方面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

出席記者會的團體認為,警方新修訂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甚至可能是為實行官方發牌制度鋪路,嚴重侵犯採訪及新聞自由。各傳媒代表重申,《基本法》第27條明確保障香港居民的新聞自由,不容警方透過行政手段,篩選官方認可傳媒,損害港人本身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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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警方修訂是視記者為敵人

記協主席楊健興批評,警方的修訂是「視記者為敵人」,又不滿特首林鄭月娥曾稱,對傳媒要「撥亂反正」。楊稱,4個新聞界組織對上一次與警方代表開會,已是5月的事,當時席間從沒提過「傳媒代表」的定義。楊續稱,警務處處長明言,需要對記者作出識別安排,但沒談及詳細內容。對於近日有報道指他們支持修訂,「係屈咗4個組織」。楊又指,兩協會無權阻止任何新聞團體發記者證,亦無理由反對,不能將責任歸咎他們。

楊續指,警方聲稱新安排不會影響非封鎖區的採訪,但非政府新聞處名單機構的記者,警方可能會採取行動。從過往事件,警方經常濫用封鎖區,實際是會妨礙採訪。楊又指出,警方同時修改通例,在配合傳媒的條文前,加入「不影響行動效率」為前提,質疑警方是否視在場記者「影響行動效率」,擔心會被濫用。

楊健興提出3項要求,促警方立即取消有關修改,否則記協不排除循法律途徑處理;警方須停止設立「採訪區」及封鎖區等限制傳媒採訪安排;同時希望警方實踐其公開承諾,尊重新聞自由及傳媒的採訪權利。楊補充,記協正進行多項後續行動,包括諮詢法律意見,考慮司法覆核,並研究派觀察員到採訪現場監察,同時要求警方及政府作出溝通。

攝影記者協會︰自由身記者最受影響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主席陳奕釗指,自由身記者在今次事件最受影響,因每日都替不同機構工作,沒有固定記者證,只有機構發出的當日工作證,而警方早前搜查壹蘋果大樓時,設立的封鎖區,令不少傳媒只能遙距拍攝黎智英被押上警車的相片。

明報職工協會主席許芳文指,難保警方將來會有「2.0」、「3.0」的修訂版本,擔心影響新聞自由。壹傳媒工會發言人林偉聰指,日前有記者在調景嶺知專橋上採訪時,被警員要求先落橋,由PPRB認證才可採訪,否則票控違反限聚令;當記者取出攝記協的會員證後,有警員聲稱「唔認得呢啲證」,擾釀一輪後,將一批記者推入警方指定的「採訪區」,批評做法是限制採訪自由。

記協主席楊健興,促警方立即撤消安排,透露正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會提出司法覆核。(鄭子峰攝)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主席趙善恩表示,警方搜查壹蘋果大樓當日,港台記者被拒進入採訪區,趙反問「港台都唔大規模?都唔知名?」眾新聞工會主席張凱傑表示,多間大專院校新聞系和學院有多年歷史,質疑警方為何不承認相關學生記者資格。

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代表譚蕙芸指,警方修改傳媒代表定義後,「我同我學生一齊被 DQ 」。她指,一直有提點學生記者採訪要小心,學生記者亦需要採訪訓練經驗,「如果唔給予訓練,係咪我哋失職?」浸大新聞系高級講師兼資深傳媒人呂秉權就建議,警方高層如想了解前線工作困難,可考慮微服出巡「自己試吓做記者」,感受前線警員如何對待記者。

現場有傳媒關注,警方指示威現場有「假記者」。楊健興希望警方交出證據,否則是不負責任,誤導公眾,楊又指出,主流傳媒都有操守指引,呼籲不同媒體都向前線記者訂立指引,如收到投訴,記協會作出處理。

民權觀察︰警方修訂與篩選傳媒無異

另外,民權觀察今日發聲明,指警方修訂嚴重侵犯《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新聞自由及採訪空間,與篩選傳媒無異,將對前線記者造成不合理的阻礙,並增加記者因為履行職責採訪,而要承擔的個人安全及法律風險。

民權觀察尤其關注警察通例下,「如何配合傳媒工作」章節中的新前設,認為警方協助記者採訪不應帶有任何條件。民權觀察重申,警方應基於一個人的行為,去判斷該人是否記者或正進行採訪工作。如有任何人,包括記者在新聞事件現埸作出不法行為,警方現時已有充足的權力制止及拘捕。民權觀察促警務處處長,立即收回有關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