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與外婆同住獲優先分發公屋 郵差認欺騙房署 還柙候判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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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偉聰(右)早前與胞妹林佩賢(衣服掩面者)。(資料圖片)

郵差與其胞妹涉嫌向房屋署聲稱會與外婆同住,從而透過「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而獲發公屋,惟事實上外婆卻一直住在安老院。郵差今早在觀塘法院認欺詐罪,其胞妹則獲豁免,裁判官指這類騙取社會福利案件,剝奪其他真正有需要人士,把郵差還柙,並把案押後至下月12判刑,以候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林偉聰(32歲)承認2005年向房屋署稱與其妹會與外婆林麗貞同住及照顧外婆,並申請「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從而在2009年獲發秀茂坪一公屋。被告胞妹林佩賢(29歲)原亦列為被告之一,今獲控方撤控,並獲法庭接納。

被告的母親許惠想(53歲),上周亦在粉嶺法院承認欺詐罪,指她將粉嶺未補地價的租置公屋出租,被還柙至至下月5日判刑。被告的父親林敏華(60歲)原本亦有被控,但最後獲控方撤控。

被告外婆被揭離世前一直居於安老院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05年8月,向房署申請「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他與胞妹及外婆於2008年7月與房署職員見面,並簽署確認承諾與外婆同住。翌年2月,房署優先將仍興建中的秀茂坪南邨秀旺樓一單位預先編配給他們,同年9月並簽訂聲明書和租約。

惟廉政公署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外婆於2008年7月與房署職員見面後,已於同月入住安老院,直至去年2月離世為止,從無在該公屋單位居住。

被告求情稱聽從母親指示才作申請

房署職員前年6月曾作家訪,當時只有被告在家,他向職員透露胞妹與外婆均於單位居住,被告並於去年外婆離世後向房署申請刪除外婆的戶籍。

被告求情時稱,願意兩周內把公屋交出,又稱他於2005年提出申請時,只得21歲,他當時只是聽從母親的指示,才提出有關申請。

案件編號:KTCC4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