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港大女生涉堵路 被指逃走時自投警方向 官指不符常理裁罪脫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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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一月「大三罷」期間4名港大女生被指在薄扶林道近港大一帶堵路而被警員拘捕,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其中兩名被告早前獲准簽保守行為,另外二人否認控罪,早前審訊後押後至今(30日)裁決。裁判官崔美霞指,不同警員在庭上的證供之間存在矛盾,也有不合常理之處,加上未有警員認出兩名被告的容貌,法庭未能肯定二人有參與當日的堵路行為,故裁定二人無罪,當庭釋放。

被告盧在思(20歲)及李穎芯(21歲),同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留下交通錐、水馬、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兩名女被告盧在思及李穎芯(黑裙)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呂樂謙攝)

證人口供未提見到兩被告

裁判官崔美霞指,控方第一、第二警員證人離開警車時示威者早已經四散,因此他們並沒有看到兩名被告;控方第四警員證人雖然供稱當時追逐兩名被告時看到她們的背影,其視線也只有在上樓梯追逐時有半秒時間受阻,但崔官指第四證人的口供裏根本沒有提到曾看見兩名被告,而從證據顯示當時警員與兩名被告有1至2個身位的距離,警員視線受阻的時間必定長於半秒。

疑犯逃走卻走向警員不符常理

崔官續稱,警員指稱兩名被告在逃跑時向警員方向走,此舉與一名疑犯被追捕時多會向警員反方向逃走的常理不符;此外,警員證人的供詞中亦有矛盾,如控方第二證人指警方在路上拘捕被告,第四證人則指被告在天橋被捕。崔官指,據庭上證供,警員未能確定兩名被告確實有參與堵路,最終判處兩名被告無罪,二人當庭釋放。

案件編號:ESCC 68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