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鐳射筆照警車裁罪成 官指同類案增加需阻嚇 判入獄8個月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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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停泊嘉頓公司附近的警車,被追捕後另遭搜出一支噴漆,並且未能出示身份證,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他否認其中兩罪,早前受審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王詩麗今(4日)在西九龍法院指,同類案件日益增加,法庭在維護公眾秩序的大前題下,需判處阻嚇刑罰,以防被告重犯及他人仿效。她又指被告的悔意來得太遲,判處入獄8個月及罰款500元。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兩罪成

被告胡韋延(21歲)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以及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名共3罪。控罪指,他去年8月26日在九龍青山道與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在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大堂保管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在警員譚浩銘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被告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而首兩罪則經審訊後被定罪。

被告患眼疾不宜入勞教中心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及勞教報告求情,指被告有悔意,並就首項控罪和盤托出。他透露被告患有眼疾,報告指其身體狀況不宜入勞教中心。辯方續指警員無受傷,被鐳射筆照射的時間亦不長。他明白會被判處監禁,但盼法庭考慮較低的量刑起點。

官指被告悔意來得太遲

裁判官稱被告的悔意來得太遲,若一早認罪便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由於報告指他不適合勞教中心,法庭須判處監禁。她又指已盡力以較低的量刑起點判刑,最終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處8個月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判3個月監禁;兩罪同期執行。而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則罰款500元。

案件編號:WKCC42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