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少年就拒捕罪上訴 指警揮警棍擊頭不屬正當職務 官押後判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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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印有「岳」字上衣的19歲少年,去年在北角用棍襲擊警員後被指拒捕,在裁判署就數項罪名被判入獄10個月。但他稱被捕時警員曾用警棍擊打其頭部,認為警方使用不當武力,今(14日)在高等法院就其拒捕罪提出上訴。他的代表律師陳辭時指,若有警員毆打少年的頭部,便不屬正當執行職務,這亦能解釋為何少年會在電光石火間捉著警員手上的警棍;惟控方卻指少年頭部傷勢可能是他早前跌倒時弄傷。法官押後裁決。

上訴人為陳以晉(19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另在審訊後裁定拒捕罪成。案情指,警員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追捕數名人士時,陳突拿出伸縮棍襲擊督察馬智聖,其他人趁機逃脫,多名警員合力想制服陳,他作激烈反抗,包括抗拒警員莫淯麟的拘捕,最終被制服。陳早前就3項罪名被判囚10個月。即使上訴失敗,他於本年12月31日便刑滿出獄。

上訴人陳以晉因3項罪名被判入獄10個月,他最快會於今年12月31日刑滿出獄。(資料圖片)

陳今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關指陳在事件中頭部受傷流血,其醫療報告指傷勢屬線性裂傷,這與警棍所造成的傷勢脗合,惟4名作供警員均未能道出誰曾打陳的頭,也沒法解釋陳的傷勢。但原審官卻信納警員證供,指是陳頑強抵抗而造成。

警員打陳頭部不屬正當執行職務

關認為,原審官未能充分考慮陳頭部傷勢對警員證供的影響,又認為原審官指辯方沒指出傷勢如何造成,這說法有如將舉證責任指向辯方,關直言作為被告的陳,沒責任證明誰打他的頭。法官張慧玲質疑,辯方至少可指出傷勢由警員以警棍造成,關同意。

關續指,若有警員毆打陳的頭部,便不屬正當執行職務,而陳在電光石火間捉著警棍的動作,亦可能有合理辯解。

事件發生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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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警棍涉及行駛公權力

張官質疑,會否有機會警員在混亂間打中上訴人頭部,而警員也不知?關反駁,若有警員揮打警棍時誤中陳的頭,有關警員「一定知」,因使用警棍涉及行使公權力,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警員必定要清楚自己如何使用警棍,並要向法庭坦白。不過,關同意警員被陳襲擊後,轉身追捕陳時,亦屬正當執行職務。

律政司指逃跑時跌倒受傷

律政司的代表卻反駁稱,陳在較早時間曾與警員在停車場對打,之後轉身逃跑時曾倒地,陳的頭部曾向後方跌,質疑傷勢在此時造成,這亦與陳頭部傷勢較相符,又指傷勢應是在事件發生較早階段造成,而非警員將陳制服在地下後發生。此外,原審時辯方從未指出頭部傷勢如何造成,亦未有指警員用警棍打陳的頭部。

法官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MA25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