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持剪鉗站近黑衣人 官稱非單純路人 裁非法集結等罪成

撰文:郭顥添
出版:更新:

理大男生去年除夕夜在旺角,於警方驅散人群時被捕,並涉藏有剪鉗及噴漆等而被控。案件今(22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指男生當時與約20至30名與黑衣人士一起,肯定眾人都不是單純路人,裁定他非法集結,及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裁判官把案押後至1月4日判刑,期間為索生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等報告,男生須還柙。

被告蔡頌希(19歲)被控於去年12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並管有一把剪鉗及兩支噴漆。他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使用罪,但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案發當日晚上9時許,旺角彌敦道一帶有多名穿黑衣人士聚集,並有人疑作堵路行為,警員到場驅散時,見約20至30名黑衣人在馬路及路中央花槽,警員上前截查多人包括當時身穿黑衣黑褲的被告,被告當時並繫上面巾,右手戴著勞工手套,並手握著剪鉗,他見警察即轉身離開,但逃跑約10米後便被警員制服。警員在其背囊中搜出3個「V 煞」面具、防毒面具及噴漆。

被捕位置附近有塗鴉

裁判官指,當晚旺角一帶有大範圍的非法集結,被告不但身在其中,其衣著和攜帶物品亦與示威者相同,裁判官又認為,在被告身旁的20至30名黑衣人,肯定不是單純路人,故推斷被告是當中一分子,並欲以堵路等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此外,被告被捕位置附近有塗鴉痕跡,環境證供指被告管有噴漆的目的,是待適當時機便作塗鴉,故裁定被告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

控方未證剪鉗用於束縛或傷人

惟裁判官認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管有的剪鉗,是用於束縛人身、傷人或潛入住宅,故裁定涉及剪鉗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父母因此事遭起底滋擾

辯方求情指,被告背景良好,在香港理工大學修讀物理治療,本有大好前途,他受社會大環境影響才犯上本案。被告的父母均為教師,因本案遭人「起底」,並受到滋擾,希望法庭能考慮判被告更生成份的拘禁式刑罰。

案件編號:WKCC212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