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患子宮頸癌後遭解僱 指前僱主殘疾歧視 索償30萬元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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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傭3年前受聘後,不但在前僱主家中要睡儲物間,更在罹患子宮頸癌後遭解僱,亦因而無法在公立醫院以較便宜的價錢治病,菲傭指前僱主行為涉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今(22日)入稟區域法院向前僱主索償約30萬元。

申索人為38歲菲傭,答辯人為其前僱主Jamil Bushra。申索人於2017年11月起受聘於答辯人作為家傭,但在受聘期間,答辯人卻未為她安排獨立房間,申索人要住在樓梯下的儲物間,每晚她休息前,要將儲物間的物品搬出來,才可以睡覺,答辯人亦沒給予她足夠的休息時間。

後來申索人被診斷出罹患宮頸癌,卻遭解僱,答辯人更在解僱信列明,因為申索人患癌才解僱她,更要求她簽字確認答辯人沒欠她任何費用。申索人事後到勞審處追討其應得工資、未有向她提供合適住所的賠償等,最終雙方和解,答辯人向她支付了3萬元。

申索人指,她被解僱後感到委屈及傷心,也因被解僱而無法在公立醫院以較便宜的價錢治病,因此向答辯人索償約30萬元,當中包括她損失的收入、醫療費用差額、由答辯人歧視行為所引伸的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DCEO1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