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助理堵路現場涉藏鐳射筆 官稱難斷定有意傷人 裁罪脫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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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7日有示威者在屯門堵路,警員到場後在附近追捕一名實驗室助理,並疑搜出鐳射筆。實驗室助理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受審。裁判官李志豪今(24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指,雖然涉案鐳射筆可造成身體傷害,但以環境及被告裝束來斷定被告有意以鐳射筆傷人,並非恰當及穩妥的做法,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樂文(27歲)報稱實驗室助理,被控去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管有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的供詞,指有人在案發地點附近堵路,警員到場下車經過被告,及後追捕他並搜出示威用品。

鐳射筆本身非武器

裁判官信納專家證人指涉案鐳射筆可造成身體傷害,但稱它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裁決時須考慮用以傷人是否唯一的合理推論。他續道,現場有人堵路,被告攜有示威物品,法庭可以想像被告用鐳射筆傷害警員或其他人,但這不代表被告必定有此意圖。

以環境裝束推斷不妥

裁判官認為傷人只是其一推論,若以環境及被告的裝束物品來斷定被告有意以鐳射筆傷人,並非恰當及穩妥的做法,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MCC45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