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覆核|女買家不滿代人買樓需繳107萬稅 官拒受理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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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買家於2013年以其名義,代另一名港人以逾7百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雖然女買家和實益持有人都是本港永久居民,但稅務局指女買家非為自己行事,向她徵收買家印花稅,涉款約107萬元。女買家指此舉違反《基本法》,申請司法覆核,她早前向法庭申請覆核許可,法官今(6日)頒下判辭,指推出買家印花稅的目的,不但是要令港人可優先置業,同時亦遏止樓市過熱,這亦可減少港人找他人代為買樓,故認為女買家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申請人為黃詠華(譯音),答辯人為印花稅署署長。

黃於2013年以約718萬元,購買觀塘道一個住宅物業。她之後去信署方,指她代他人購買物業。惟署方認為雖然黃和物業的實益持有人都是香港永久居民,但她買樓並不是代表她個人行事,因此需支付買家印花稅,即樓價的15%,約107萬元。

指政策影響港人置業權利

法官在判辭指,黃曾就署方的做法,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但遭駁回。黃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而上訴庭認為黃提出的爭議,應以司法覆核方式處理。黃遂於去年中,申請司法覆核。

黃爭議署方現時的做法,影響《基本法》保障港人購買物業的權利,與政策目的亦不合乎比例。

官指政策亦為減少港人找他人買樓

惟法官認為推出買家印花稅的目的,不但是要令港人可優先置業,同時亦遏止樓市過熱。買家印花稅可減少港人找他人代為買樓,從而減少樓市的需求,故認為黃沒有勝算,同時是次申請有嚴重的延誤,最終決定拒批覆核許可,黃並需支付署方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47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