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涉記事冊內作假案 高院官認為關鍵字可另作別解 裁上訴得直
三名東九龍衝鋒隊警員被指在調查一宗毒品案時,被指在口供或警察記事冊內作虛假陳述,訛稱在疑犯褲袋內搜出疑似毒品。他們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10星期。他們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22日)頒下判辭,指三名警員在書面紀錄中所指的「搜查」,不是伸手入口袋探物的那種,亦可涵蓋命令受查人士拿東西出來,認為他們記錄事件的方法有商榷餘地,但是否作虛假陳述,仍存合理疑點,遂裁定他們上訴得直。
上訴人:警員鄧文祖、女警李軒賴及警長伍肇龍,原被控於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月22日,就蕭志邦被捕一案,在他們的口供或警察記事冊內作虛假陳述。
閉路電視未見曾搜身
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指,上訴人的口供或警察記事冊記錄,鄧文祖在蕭的長褲右邊近膝的褲袋,搜出一個黃色的錢包,內有懷疑毒品等。但從閉路電視可見,鄧未有搜身。蕭被三名上訴人截停後,曾用左手把物件扔到身後草叢,而李軒賴到草叢尋找。原審裁判官認為,三名上訴人作虛假陳述。
三名上訴人
截停搜查或只是下令拿出東西
惟高等法院法官指出,上訴人的書面紀錄不單是「搜查」,而是「截停、搜查」。法官認為,「搜查」在本案中必須與「截停」一同理解。書面紀錄所指的,很可能是權力的使用,而不是伸手入口袋探物的那種搜查。「搜查」極有可能涵蓋對被搜查人作出要求或給予指示,要他從口袋裏將東西拿出。因此,「搜出」亦可能是指搜查後的結果。
上訴人或未見蕭曾放手入褲袋
法官續指,從閉路電視可見,蕭先是從右邊褲袋取出至少一件物品,以右手把一個看似身份證的東西給鄧。之後,他的左手短暫放在他的左後褲袋內,繼而將一個相信是黃色錢包扔在花槽。因應三名上訴人當時的位置,可能沒有見到蕭把左手放入左後褲袋。法官不能抺殺,三位上訴人認為黃色錢包,是從蕭右邊褲袋取出。
紀錄省略值得商榷但不屬虛假陳述
法官又指,控辯雙方在原審時已同恴,本案非「砌生豬肉」的案件,涉案毒品的確是由蕭管有。三名上訴人只是在書面紀錄省略蕭將毒品扔在花槽的插曲。法官認為,他們的做法有商榷之處,但其遺漏不屬虛假陳述,只是令警察記事冊及證人口供不全面及不完整。
法官裁定他們的口供和警察記事冊是否虛假陳述,存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上訴人,遂裁三人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1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