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稱與前妻所持物業未轉名 被要求交出公屋 認為不公求覆核
退休男警和現任妻子及子女獲分配公屋,惟房委會抽查時卻發現他曾與他人擁有物業,要他交還單位。退休警辯稱該物業是他與前妻持有,二人離婚後該物業已歸前妻擁有,只是前妻未轉名,他並不擁有該物業業權。他曾就此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但委員會維持原判。退休警認為委員會無視他在該業並無實質權益,指決定不合理,入稟高院要求法庭推翻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並發還委員會重新考慮。
申請人林江石,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房委會列為利益關係方。
申請書透露,現年66歲的林於1980年加入警隊,於2014年3月退休。林在1996年離婚,退休後搬出警察宿舍,並申請公屋單位。於2017年,林獲分配葵涌石籬二邨一公屋單位,與現任妻子及兩兒子居住。他在提交的申請表和聲明中,沒有申報持有物業。房委會在2023年通過優化的「富戶政策」,同年林申報他在本地沒有持有物業。
指前妻未辦轉名手續
翌年,房委會抽查發現林於1989年和他人購買一個位於九龍翠鳳街的物業,林於抽樣檢查時仍持有該物業的一半業權。林於2024年警誡供詞指,該九龍物業是他和前妻共同購入。兩人於1996年離婚,當時法庭把該物業判給前妻,林需把其持有的業權轉讓給前妻。惟林多次要求前妻完成轉讓手續,前妻都未有理會。林因此填寫申報表時,不認為自己持有該物業。
運用酌情權對如實申報任戶不公
房委會於2024年7月,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林一家遷出公屋單位,並終止租約。林向上訴委員會提上訴。經聆訊後,上訴委員會維持原判。根據上訴委員會提供的書面理由,顯示委員會考慮一籃子因素,包括林退休前的工作背景。其中一名上訴委員會的成員,同意運用酌情權推翻遷出通知書。另外兩名成員反對,認為運用酌情權對其他如實申報的住戶,或對輪候公屋的申請者不公平。
指房委會政策非一刀切
林質疑,上訴委員會錯誤詮釋房委會的政策,其決定並不合法,該兩名委會員成員認為若林如實作出申報,將不符資格租住公屋單位,但房委會給林的信中,顯示房委會的政策並非一刀切,信中提到若申請人能證明他以受託人名義代受益人託管,及無擁有實際業權,房委會會重新審核其租用資格。
名義上持有物業並無實質權益
此外,林指該兩名委員會成員,未有考慮他只是名義上持有物業,沒有持有物業的實質權益,屬例外情況。林指,即使相關政策屬一刀切,上訴委員會依然可以運用酌情權,推翻遷出通知書。林強調基於其特殊情況,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屬於嚴苛和不乎比例,影響他租住公屋的權利。
林要求推翻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並發還委員會重新考慮。
案件編號:HCAL47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