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漢挑戰公屋政策敗訴 官:政策從公眾利益出發 法庭不應干擾
2名分別輪候公屋6 年至7 年的非長者單身公屋申請人,早前入稟高院尋求司法覆核,挑戰房屋委員會於2015年2月實行修訂的「非長者單身申請人士」申請公屋計分制,令他們延長輪候時間,至近50歲才能獲配公屋, 違反《基本法》中社會福利權及人權法。高院今(17日)駁回二人的申請,指公屋供應有限,房委會有權調整分配公屋的先後次序。法官坦言,輪候時間延長對年輕申請人有點殘忍,但分配公屋從來是一人受惠,另一人損失,新計分制並非違憲和嚴重不公平。
2名申請人分別是任職保安員的蔡經峰(48歲)及清潔工人梁子強(50 歲)。蔡於2010年申請公屋,至今已輪候了6年;梁則於2009年申請,至今已輪候了7年。
官指制度並非過份嚴苛
法官林雲浩在判詞指,新的公屋計分明顯提高了45歲或以上的人士獲發公屋的機會,在2015年修訂前,申請人年滿45歲沒有額外加分,但新制度下45歲人士可獲一次性加60分,此措施亦令年輕申請人的輪候時間延長,變相降低了他們的申請意欲,房委會的決定是為了合理地回應社會需要,讓年長申請人加速上樓。
林官認同新制度調整了分配公屋的優先次序,年輕申請人知道要輪候更長時間,這對他們「有一定程度的殘忍」,很難不同情他們,但房屋供應有限,需求卻非常殷切,不能忘記:「任何一個人獲發公屋,意味着另一個人不能受惠」,新計分制沒有為兩名申請人帶來過份不公平和嚴苛的負擔。
決定從公眾利益出發 法庭不應干擾
判詞指,只要房委會是從社會需要和公眾利益出發,政策中的價值判斷,例如在本案中房委會主力先滿足45歲或以上公屋申請人的需要,應該留待相關部門定奪,法庭不應插手,始終《基本法》沒有賦予法庭制定房屋政策的職能,房委會豁下有多個專門的決策和諮詢部門,理論上最適合作出有關政策。
蔡耀昌認為政府應推出不同方案解決問題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和可惜,會積極聯絡兩名原告人,考慮安排他們申請法援,繼續上訴。蔡指出2005年引入的公屋配額計分制,公屋申請人分成兩條輪候隊伍,即使非長者單身輪候人數高達13萬,但仍受制於每年2200個的配額上限,令這批申請人的輪候時間長達10至20年,嚴重剝奪他們的住屋權。蔡認為涉及重大社會政策的官司,通常要去到更高級別法院本有最終定論,因此會積極考慮上訴。
蔡耀昌建議政府針對非長者單身人士的需要,推出不同方案解決問題,長遠來說,要增加公屋供應,大幅增建公屋及重新檢討現行的配額計分制;至於中短期的措施,則包括增加臨時房屋和單身人士宿舍,為已經輪候了公屋一段時間的申請人提供租金補助等。
2015年2月房委會實行的修訂非長者單身人的計分制下,只按年齡劃分獲編配公屋次序,而非按申請人的住屋需要,公屋申請人要取得以下分數才獲編配公屋:
申請人指,若公屋申請人18歲提交申請,要等到32.5年後才能獲編配離島區的公屋,並限制了49歲以下申請人獲編配公屋的機會,違反《基本法》第36條列明「香港居民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剝削2名申請者獲配公屋的權利。
案件編號:HCAL19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