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政策及遺產條例 同性配偶受歧視被指違憲 政府准作終極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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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的公共房屋政策中,對同性配偶有著不同待遇被指違憲。此外,《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對「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等定義,均不包括同性配偶,亦被指違憲。政府在三宗司法覆核案均被判敗訴, 早前提上訴亦被上訴庭駁回。政府就三案提出終極上訴,上訴庭今(26日)就三案頒發判辭,指政府提出的爭議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

伴侶死後同性配偶不准繼承公屋

就居屋政策案,申請人為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吳翰林)。李和吳在英國結婚後,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李無法加入吳的居屋單位成為住戶,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至於公屋案的申請人為 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隨後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被拒。

李亦豪(圖)早前就兩宗同志配偶權利的官司獲裁定勝訴,官指涉重大爭議,准律政司就兩案到終院上訴。(資料圖片)

房委會爭議平等條例是否適用

上訴人房屋委員會提出6項爭議,包括上訴人指本案涉及《基本法》第36條對社會福利的保障,以及37條對婚姻的保障,質疑申請人依賴《基本法》第 25 條下的平等權利,是否在本案中仍然適用。此外,異性配偶可生兒育女,但同性配偶則不能,質疑是否可以把兩者作對比,從而得出歧視同性配偶的結論。

上訴庭法官認為,相關爭議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而《基本法》第36條影響策是否合法和合憲,因此批出許可。

現行遺產法例同性配偶無有繼承權

至於遺產案,申請人亦為李亦豪。李質疑《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對「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等定義,均不包括同性配偶。吳在立遺囑前離世,令到丈夫李亦豪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財產。

爭議可否把同性與異性配偶作對比

上訴人律政司提出3項爭議,包括考慮《婚姻條例》下,在本案中處理不同待遇時,是否可以把異性和同性配偶作對比。

上訴庭認為,相關爭議亦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影響《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是否合法和合憲,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V81/2020、CACV558/2020、CACV3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