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行為不當罪成 指上司公器私用 官指無說服力駁回上訴囚6月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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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處理一宗店舖盜竊及欺詐案時,訛稱涉案車主拒落口供,並冒認車主向其上司發電郵稱不會協助,警方最終結束調查。男警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罪成,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並指上司對他印象不佳,故公器私用而誣告他。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今(23日)下判辭,認為男警說法毫無說服力,又指其上訴理由與審訊時的論點相信,再審視亦只會得出相同結論,駁回其上訴,原獲保釋的男警須即時入獄6個月。

上訴人温志煒(50歲),被控於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期間,身為警務人員而作出不當行為,即虛假地在1宗案件的警察檔案調查報告,以及兩項紀錄中,指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1宗指稱的店鋪盜竊案提供口供。

上訴人溫志煒就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在高等法院提上訴被駁回,須即時入獄6個月。(黃浩謙攝)

溫訛稱車主拒協助警方

案情指,溫是一名警員,案發時正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而該宗案件中,有情報所指涉案人登上了一輛私家車。溫在處理該案件時,在警察檔案的調査報告及相關紀錄中,訛稱聯絡了汽車的車主,指車主拒絕就該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協助,又假冒車主發電郵予上司。溫的行為導致該盜竊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査終止。

溫上訴指其證供未獲接納不公

溫上訴時提出2項理由,指裁判官錯誤接納兩位證人對他不利的證供,但未有考慮其他證人對他有利的證供,以及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溫認為上司公器私用而誣告

李官指,溫只是重複審訊時的論點,認為3位證人均誠實可靠,接納他們的證供,指他們的說法合情合理。李官續指出,溫稱整件事是因為其上司和他關係不佳,認為上司公器私用而誣告他,李官認為完全不具說服力。

李官指重新審視結論都一樣

李官續指,就拒絕接納溫的證供而言,關於案中關鍵的虛假電郵,及聲稱證人對他誣告等的議題,本就是案中的關鍵議題,裁判官拒絕接納是合情合理,故在重新審視所有證據,得出的結論亦相同,駁回溫的上訴,維持原判,溫須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HCMA 47/2023